支付境外关联费用 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2021-02-25中国税务报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调查发现,辖区内某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财务咨询服务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支付方应税收入,应作特别纳税调整处理,涉及金额1400多万元。
支付境外关联费用被纳税调整
今年2月,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在审查辖区某企业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历史明细时,一家投资公司对外支付大额财务咨询服务费用的合同备案,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税务人员审查该项费用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发现,该合同执行期短、金额大、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而且境外关联方是位于境外的某著名避税地。通过进一步核实得知,该合同的服务内容就是对某投资项目的财务咨询服务,但该境内投资公司拥有一支在国内小有名气的投资团队,其自身有着丰富的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而境外关联方只是在避税地注册,无雇员、无场地及运营资金等,难以实际履行该类财务咨询服务功能。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中“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财务咨询服务费用实施全额特别纳税调整。
积极应对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借鉴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近年来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务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6号公告,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及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特别纳税调整将更具操作性,并能有效减少税企双方在实际操作中的争议。随着6号公告于2017年5月1日的施行,企业务必高度关注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遵循四大管理原则。①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任何费用若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②受益性原则,即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③经济实质原则,即缺少实质的交易不应给予就该项交易形式所规定的税收待遇;④价值创造性原则,即应判定关联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从而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
——强化内部测试评估。企业需要开展全面的税务合规性检查,更好地了解中国境内子公司及整个集团内服务费的支付现状,及时纠正问题,并建立一个适当的、可持续的集团内服务费支付或收取的架构和机制。企业在判定集团内服务费是否需要特别纳税调整时,主要包括6项测试方法,即受益性测试、必要性测试、重复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补偿性测试和真实性测试。
——准备充足文档资料。境内企业应就集团内部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准备好适当的文档资料,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明。如服务需求、服务计划、成果交付、验收记录、打印邮件沟通的记录、人员出入境记录、往返境内外的差旅证明、会议记录和账务记录等;准备好书面材料,证明价款跟服务内容匹配;进一步细化合同或协议的服务内容和交付成果。具体准备如下:签署好合同或协议、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告。
——及时办理税务备案。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具体包括:一是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都需在签署30日内备案;二是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在实际对外支付费用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有效沟通积极应对。首先,跨国企业集团的中国成员实体应将中国近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规定,与有决策定价权利的集团总部和相关关联各方充分沟通,提示在中国境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风险,尽可能做到总部、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方和中国境内子公司之间无缝合作、积极行动;其次,企业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有效的沟通对话,解决潜在争议,避免产生重大税务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