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对潜在政策解决方案的批判性评估和替代方法的建议
原文来源:《国际税收公报》,2020年(第12卷)第4期
发表时间:2020年12月22日
近年来,在科技上的投资导致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指数级发展。有人认为,这些创新中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些能够在各种工作中超越并取代人类。因此,人们对政府收入的担忧有所增加,因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能引发大范围失业,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这篇文章首先分析了这是否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为了做到这一点,作者绘制了人类目睹的工业革命的地图,然后对与这场辩论有关的经济和人口统计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经济研究表明了两个不同的方向,即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工业4.0)将增加人类的就业机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工作可能会消失。同时,从人口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单纯以经济就业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观点必然会导致不确定的结果。假设这是一个可能的担忧,作者总结了政府采取的一些措施,以及学术文献中考虑过的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各种选择。随后,作者从普遍接受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原则(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OttawaTaxationFrameworkconditions)的角度分析了各种“征税”方案。该分析表明一些提案(例如,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独立纳税主体或将收入归属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所有者的提案)违反了:a中立性;b简单性和确定性;c效率;d有效性和公平性;e灵活性的原则。因此,不应采取这种措施。作者还得出结论:在现阶段,不应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收有针对性的税收,因为这也与全球各国政府为促进研发(投入或产出激励)而采取的措施背道而驰。因此,目前的贡献表明,各国政府需要在这方面积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应对。这可以通过定期监测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影响来实现,如果趋势表明就业机会正在消失或收入在下降,那么建议各国从专项教育税中筹集资金。除其他目标外,从这项税收中筹集的资金应用于资助和促进职业教育方案,以重新培训工人,并协助和指导他们过渡到新的角色。然而,一项国家措施可能不足以解决所涉问题,特别是考虑到人口观点。因此,考虑到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无法实施或完全受益于教育税,作者还讨论了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实施全球财政再分配机制(多边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后者,根据其范围,可以采取全球教育税或更广泛的行星税的形式。
1引言
自古以来,个人就代表着劳动力。尽管个人拥有许多机器无法复制的独特技能,至少目前是这样,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正在得到改进,以发挥尽可能类似于人类的作用。有些因素可能鼓励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而非人类,例如:a机器人可以提高生产率,特别是在重复性任务方面;b机器人可以减少错误,因为机器人在某些功能方面比人类更精确和一致;c可以通过避免工人执行艰巨任务(例如,剧烈运动)来改善人类的工作条件,从而促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此外,使用机器人可以避免事故,例如,让人类远离有毒物质;d机器人还可以解决与工人相关的短缺问题;e可以降低劳动力和生产成本;等等。此外,通过自动化可以消除一些常规任务,因此,个人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非常规任务或休闲。
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广泛使用的常见例子包括:a工业机器人在装配线和一般制造业中的使用;b杂货店的自助结账机;c机场的自助值机;d用于个人物品消费的自助自动售货机,如香烟、饮料和零食;e自动订购机器,如麦当劳的机器;f自动驾驶汽车;g可用于拍照或送货等的无人机;(1)语音激活的助手。
此外,一些形式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正变得非常受欢迎,因为它们的性能可以与人类媲美或优于人类。服务机器人的例子包括:aIBMWatson问答系统和认知计算;bIBMWatsonforOncology,它有助于支持癌症治疗;cDaVinci,用于医疗和外科目的;dRoss,专门从事法律研究;eMilo,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教育;fShimon,会演奏音乐;gMotoman,可以是主厨和厨师;等等。
基于以上的例子,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会在许多领域超过人类劳动力,从而造成大量失业。这种可能性/预测对政府的税收收入有重要影响。举例来说,各国可能会失去对正常就业收入征税所得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同样,与人类不同,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不购买汽车、衣服、食品、电子设备,也不提供合同服务。因此,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可能会下降。消费下降可能会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也就是说,它可能导致增值税的征收减少。换言之,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能会产生税收分配效应,而不仅仅是与就业相关的税收征收。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分析是否应该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为了让作者继续进行分析,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2节中,作者描绘了人类所经历的工业革命,以了解它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模式的影响。在第3节中,作者对与这场辩论相关的经济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同时加入了人口统计学的观点。在第4节中,作者总结了已经考虑过的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有针对性的选择。作者还从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政策原则(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的角度分析了各种选择。根据本文的评估和讨论,作者提出了主权国家措施的构想,即教育税(第5节)。此外,鉴于主权国家措施可能不足以解决所涉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来稿中讨论的更广泛的人口观点,作者讨论了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实施全球财政再分配机制(多边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其中一个解决办法是设立全球教育税,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低收入国家的教育或认识。一个更广泛的解决办法是引入所谓的行星税,它将帮助发展中国家或低收入国家处理广泛的行星问题(第6节)。
2绘制工业革命的各个阶段
第四次工业革命,也称为工业4.0,涉及自动化以及数据交换,涵盖了网络物理系统、云计算、认知计算、物联网(IoT)、高级机器人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工厂等。自工业4.0开始以来,一些研究,例如,牛津大学和普华永道进行的研究都提出,自动化威胁着人类未来的工作。这是因为新技术已影响到所有学科、行业和经济,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已导致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互动方式发生突然的变化。例如,根据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FR)的新闻稿,截至2019年9月18日,专业服务机器人的全球营业额增长至92亿美元。在这些销售中,最大的部分是用于物流的自动机器人(车辆),其次是用于检查和维护的机器人。这两类机器人占专业服务机器人市场份额的80%。同时,用于个人用途的服务机器人,特别是吸尘清洁和割草机器人的销售也有所增加。这种发展可能表明,重大的破坏正在发生。但是,作者指出,社会面临的所有工业革命都以某种方式造成了破坏。
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在实施创新变革后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的,那么发生在18世纪中期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标志着从蓝领工作向机械动力的转变。这种开始使用机器的转变影响了许多行业,尤其是纺织制造业。此外,蒸汽机的革新给钢铁工业以及化学、农业和运输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正如人们所说,“第一次工业革命伴随着70年的经济停滞。人们没有为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好准备”。
虽然很难分析当时的数据,但一些专家申明,在前工业社会,工作时间过去除了带薪工作的机会有限外,还取决于自然条件(例如,气候条件和日光)。相反,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随着机械和新能源的应用,人类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全年都在进行,而且也在夜班期间进行,这导致了就业率的提高。
第二次工业革命始于19世纪末,目标是使钢铁、汽车和电力部门能够进行大规模生产。最重要的变化是亨利·福特(HenryFord)首创的移动装配线的建立,这使得整个汽车得以大规模生产。在这项发明之前,一辆汽车需要12个小时来制造,而在使用装配线之后,组装一辆汽车的时间大约需要90分钟。在这一阶段,为了避免长时间的停滞,各国已经提出了教育政策来重新培训工人,以便他们适应变化。
这一变化导致了其他伟大的创新,例如,将电力用于生产和消费目的。由于市场的扩大,鼓励公司投资建立研发中心和资本投资,并设计了有关人员管理的研究,以建立和组织大公司。此外,除了为工人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和角色外,第二次工业革命还引发了一些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安全、更舒适的发明,例如电照明、电梯、收音机、灯泡和电话,以及减少疾病和死亡的管道和医疗器械。此外,股票市场、私人银行和交通系统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发展了许多新业务。总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在工业化国家,正在上升。
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了数字化变革。这是由于电子数据处理能力的发展与大型计算机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一发展促进了日常办公任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20世纪90年代,台式机和个人计算机首次通过蒂姆·伯纳斯·李(TimBernersLee)的万维网相互连接。这个时代标志着一个新世界的开始,因为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好几个部门。它创造了新的业务,特别是在计算、信息技术、电子和通信等领域,还促进了机动性的提高,特别是运输和物流,从而缩短了距离,提高了速度。
纵观历史,前几次工业革命带来了深刻改变社会的具体技术,如图1所示。它也告诉人们这些革命对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有多么重要,以及个人除了从中获益外,如何做到使自己适应各种变化。
根据我们目前所见,工业革命的主要影响是工业部门。为了了解“后工业3.0”后的就业模式或就业率,世界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互联网出现后,如果考虑1991—2019年这段时间,只有在1992—2006年总就业率低于1991年确定的就业率(起点)。然而,在2006年之后,就业率大幅上升。这一一次性统计数据可能表明,在技术革命之后,社会需要一个“调整”期来进行自身重组,然后开始受益于新技术。也就是说,就业水平在“调整”期之后会有所提高。
可以说,这一结论也表明就业水平也可能在工业4.0期间或之后在最初的“调整”期之后增加。虽然这在现阶段还只是一个猜测,但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个人是否会以同样的方式适应或调整工业4.0可能或将带来的变化。在这一点上,一位学者说“人们自然会对这种技术的影响感到焦虑”。事实上,正因为如此,一些团体为减缓甚至禁止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的政策辩护。因此,人们对自动化,尤其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能对他们的工作造成的影响有合理的担忧。本文的下一部分将调查经济文献,以确定这种担忧是否合理。除此之外,作者还将增加一个人口统计学视角。
3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工作影响的调查
3.1与辩论相关的经济文献
由于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世界已经体验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承担曾经只能由人类完成的任务的能力。有许多分析设想了这场革命的经济影响,本文作者会强调其中一些。
首先,衡量美国各州从工资和自由职业收入(社会保障缴款)的工资税中收取了多少收入是很有意思的。例如,预算和政策优先事项中心(一家美国无党派研究和政策研究所)开展的研究表明,2019年,35.9%的美国联邦收入来自工资税,如图2所示。
此外,欧盟在202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了工资征税收入的重要性:2018年,欧盟51.7%的税收收入来自劳动税(这种税的征税范围比图2中讨论的要广),如图3所示。
综上所述,从正规就业中征税似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相关的收入来源。因此,第二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劳动力的影响程度如何。具体来说,问题是就业机会是会增加还是减少。
这个问题不是什么新鲜事。大约1个世纪前,1927年,与卡尔文·柯立芝(CalvinCoolidge)总统共事的劳工部长詹姆斯·戴维斯(JamesDavis)曾表示:“我们必须扪心自问,‘自动机械……会不会让我们手上的失业率长期上升?’”有趣的是,1962年,约翰·肯尼迪总统(JohnF.Kennedy)说:“在自动化正在取代人的今天,我认为维持充分就业是国内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这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未来工作”的最新数据(2019年)确认,“自动化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但各国之间存在差异”。据OECD数据显示,14%的工作可以完全自动化,而32%的工作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此外,6/10的成年人没有信息通信技术(ICT)技能,也没有计算机经验。OECD数据继续指出,自动化将对制造业和农业部门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些部门的一些工作需要低技能。事实上,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十年里,工业机器人的订单增加了两倍。图4显示了在被视为经济强国的国家中,由于自动化而面临风险的工作岗位所占的百分比。
欧盟委员会表示,根据研究,到2025/2030年,全球将失去约20亿个就业岗位。然而,3.75亿个新的职位将产生。
此外,麦肯锡认为,根据采用自动化技术的速度,到2030年,全球可能会有1000万~8亿个工作岗位被取代。关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该组织认为,由于2015—2030年全球消费可能增长约23万亿美元,就业机会也可能增加。该组织发布的报告指出,由劳动力需求的七个“催化剂”创造的潜在就业机会可能达到5.55亿~8.9亿个。此外,预计将创造几百万个新的就业机会(目前不存在)。
同样,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进行的一项研究分析了2000—2015年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通过采用更多的工业机器人,非常规分析工作的就业部分出现了积极的变化,而常规手工任务的就业部分则出现了消极的变化。
此外,牛津经济学研究发现,到2030年,全球2000万个制造业岗位可能被机器人取代(如图5所示)。
同时,报告指出,“把机器人化仅仅描述为就业的毁灭者是过于简单化了。虽然某些工人因机器人而失业,但更多人从‘机器人红利’中受益”。该报告特别指出,“我们发现,仅制造业每名工人的机器人库存增加1%,就可以使整个劳动力的人均产出提高0.1%。这证实了我们的假设:通过取代制造业中的自动化工作,机器人释放了许多工人,让他们在经济的其他领域做出有成效的贡献,因为他们满足了工业品价格下降带来的需求”。该报告进一步指出,“通过增加自动化和工业机器人的使用,既创造也摧毁了工作岗位”。此外,该报告得出结论:“我们发现,机器人的更快采用对短期和中期增长都有积极影响。例如,到2030年,将机器人安装量提高到比基线预测高出30%的水平,估计将使全球GDP增长5.3%。这相当于到2030年,全球经济每年将增加4.9万亿美元(按今天的价格计算),相当于比德国预计规模还要大的经济体。”
关于未来的就业前景,世界经济论坛(WorldEconomicForum)估计,由于个人和机器之间的分工,7500万个工作职位将消失,而可能会创造1.33亿个新职位。然而,世界经济论坛告诉读者,这些数据应该谨慎使用。
与此类似,KatjaMann和LukasPuíttmann最近证明了一个拥有更多自动化相关专利的行业—可以定义为新型机器人和类似技术的创新—往往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不是减少。有鉴于此,他们的研究表明机器人可以补充人类的劳动力,而不是取代他们,甚至在这些机器人改变人类工作类型的情况下。
这一分析与1930年参议员保罗·H.道格拉斯(PaulH.Douglas)所作的声明相一致,他肯定地说:“改进的机器和更高的管理效率不会使工人永久失业。相反,它们提高了国民收入,使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得以提高。”
另一类对分析这一问题很重要的数据是那些自动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失业率。根据2017年世界经济论坛进行的一项研究,韩国被认为是世界上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每万名员工拥有710个工业机器人,尤其是在电子和电气行业)。排名第二位的是新加坡,每万名员工拥有658个工业机器人,也主要在电子行业。德国(每万名员工拥有322个工业机器人)和日本(每万名员工拥有308个工业机器人)分别排名第三位和第四位,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其他国家拥有机器人的信息如图6所示。
也就是说,核实上述国家同一年(2017年)的失业率也是适当的。相关数据显示(失业率)如下:韩国(3.7%)、新加坡(2.2%)、德国(3.8%)、日本(2.8%)、丹麦(5.8%)、美国(4.3%)、意大利(11.3%)、荷兰(4.9%)、加拿大(6.3%)、西班牙(17.2%)、芬兰(8.8%)、法国(9.4%)、瑞士(3.1%)和中国(3.9%)。统计数据表明:除了一些例外,大多数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失业率都很低。反之,这可能(不是绝对的)意味着自动化可能不会引发广泛的失业(因为可能还有其他原因)。
要分析的另一个有趣的经济学观点是,政府如何应对失业,以期降低失业率。RobertAtkinson认为,承担雇主支付的供款成本的人是雇员本身,而不是雇主,尽管经验文献证明这一结论是有争议的。根据Fuchs等人,由美国40所顶尖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雇主承担了约20%的社会分配成本,而雇员则通过低的净工资承担了约80%。AngelMelguizo和JoséManuelGonzlezPramo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在分析了52篇实证论文后得出结论,“税收增加1.0%会使工资减少0.66%”,这意味着雇员承担大约2/3的社会保障缴款。此外,Atkinson还举例说明,总体就业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经济层面(而非微观经济层面):一家名为乔的比萨店(JoesPizzeria)的公司雇用工人为客户服务、准备和运送食品、处理行政事务等。如果政府确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乔比萨店的价格将上涨(因为支付工人的成本更高),这将减少比萨的销售数量(由于价格高)。因此,基于需求的减少,乔不需要雇用那么多的工人,一些人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将失业。而且,全国失业率将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政府采取的第一项措施是降低利率,这将鼓励支出和投资。这一保护性措施将持续下去,直到国家再次获得良好的就业率。因此,即使是在提高最低工资带来的一次性经济“冲击”的情况下,这种影响也很容易被联邦货币政策抵消,经济将恢复到充分就业状态。将这一分析转移到关键问题可能表明,如果自动化引发失业,或者如果雇用人力的成本增加,那么政府可以进行干预,并使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刺激经济增长。
如之前的描述,关于未来有多少工作岗位将被取代,以及自动化将创造多少工作岗位,目前还没有共识。在第3.2节中,作者将讨论与就业问题本质相关的人口数据。3.2人口视角
尽管前面提到的经济考虑很重要,但上述辩论可能与人们在现代世界中看到的真正挑战有些脱节,它反映了人们对跳出思维定式的明显恐惧(也许是有道理的),而这种恐惧可以得到以往历史经验的支持。
也就是说,不仅是在工业革命期间人类必须面对创新对劳动的影响。轮子的发明、简单杠杆物理的发现以及驮畜的驯化都对人类和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换言之,人们可以说也许这场最新工业革命的挑战并没有什么新奇,只是我们发展道路上的普通的一步。
此外,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日益依赖的潜在政治和社会后果也可以从过去推断出来。例如,古罗马对奴隶劳动的依赖导致了无产阶级的出现,即贫穷但自由的城市大众,他们没有有意义的工作,因为他们的潜在工作是由奴隶来完成的。罗马政府需要找到政治的办法安抚动荡的无产阶级,其方法可以用著名的拉丁谚语免费(panemetcircenses)面包和游戏(娱乐)来概括。
与古罗马的类比在今天更具现实意义,因为这个社会在世界主义方面往往与我们的相似。也就是说,就像那个时候一样,我们今天富裕的大都市对全世界的人来说都是一块“磁石”,我们有时真的觉得世界好像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然而,正如正在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尖锐地提醒我们的那样,也许作为一个地球村的世界只是一个幻觉,我们的心态仍然牢固地建立在国家框架内,特别是在冲突时期,尽管我们的问题无法在我们的威胁所忽视的国界内得到解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大流行期间,一些国家在困难时期明显缺乏团结,这充分证明在分析世界事务时需要采取更加愤世嫉俗的立场,并提醒我们不同的社会将对共同的全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为了说明这种说法,可以看出我们所考虑的国家范式,依赖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前景。
例如,让我们从韩国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就业的潜在不利影响,韩国是亚洲第四大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驱动力之一。据联合国预测,韩国是迄今为止少数几个不依赖移民来填补劳动力队伍的主要经济体之一,目前韩国人口已达到5130万,正处于峰值或接近这一数字,而且很快就会开始下降。在温和的情况下,到本世纪末,韩国的人口预计将低于3000万,与1966年的数字相同。到2020年,韩国约有3500万人处于生产阶段(15~64岁),而到210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在1500万以下。另外,到本世纪末,韩国15.8%的人口达到退休年龄(65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将占总人口的38%,而年轻人(15岁以下的人)占剩下的12%。换言之,如今只依靠内部资源(活跃人口从3500万下降到1500万以下),像韩国这样的经济体不仅将失去填补2000万个就业岗位的潜力,而且实际上,人口结构向老年人的转变(平均年龄预计将在同一时间内超过90岁)将需要更多的资源转移到护理和保健需求上,而护理和保健需求在社会的老年阶层中呈指数级增长。预计在护理领域,照顾老年人的需要这个方面,我们仍将依赖于人的触摸。
日本目前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预计到本世纪末,其人口将几乎减少一半(从2010年的峰值1.285亿人减少到2100年的约7500万人,有些人估计甚至低至6000万人),到2050年,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近40%。
最后,在亚洲,目前是全球工业强国的中国,预计到2100年将至少失去4亿人口(有些预测高达7亿),2050年后下降速度将加快。与日本和韩国一样,中国将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照顾其日益老龄化的人口。
在欧亚大陆的另一边的欧洲大陆作为一个整体面临着与日本和韩国相同的人口挑战,但正设法通过移民的方式阻止人口数量下降的步伐。然而,在欧洲,我们看到依靠移民流入维持人口数量(从而保持劳动力数量)的能力存在显著差异。
就意大利而言,如果没有移民,到2050年,该国人口将减少约2000万,从大约6000万人减少到4000万人,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将占人口的1/3以上(65岁以上的人口将增加约500万,同期人口将减少2000万)。仅仅为了在2050年前保持其人口水平,意大利就需要欢迎1290多万移民(1995—2050年),这将导致2050年意大利1995年后的移民及其后代将占人口的29%。然而,即使在这种人口涌入的情况下,国内人口的老龄化也将导致意大利到2050年的活跃人口(15~64岁的人)比1995年减少。为了保持其活跃人口的相同数量,到2050年,意大利将需要近2000万移民,那时1995年后的移民人口将占总人口的39%。目前的移民流动将使意大利在本世纪末保持4000万人口,比1950年减少了近700万。
如果没有移民,德国的人口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下降,当时死亡人数超过了该国新生儿的人数。而根据联合国的一项研究,目前在德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中,大约有1/4的母亲来自外国。根据联合国的一项研究,为了从2000年开始保持工人与养老金领取者的比率,这是一个对目前基于俾斯麦养老金保险模式(theBismarckpensioninsurancemodel)的社会契约的存续至关重要的指标,德国需要在2050年前接纳1.88亿新移民。相比之下,日本的这一数字为5.33亿。
从政治角度来看,像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甚至中国这样的国家都面临着独特的人口挑战,这种挑战是自几个世纪前大瘟疫夺去其人口以来从未遇到过的(在欧洲,至少自从14世纪中期的大瘟疫以来,我们还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情况,也许在中欧,30年战争之后也没遇到过)。然而,与瘟疫不同的是,目前人口减少的主要目标是年轻人,由于预期寿命增加,老年人的人数迅速增加。人工智能和经济自动化可以使这些社会保持其繁荣水平,而不必求助于外国移民的涌入,但这可能危及这些社会的核心,因为移民已经深深动摇了这些社会的社会凝聚力。
在富裕国家应对人口持续下降的同时,地球上的贫困地区也出现了人口爆炸。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其人口目前接近2亿,预计到本世纪末将有7亿多居民。如果保持目前的生育率,到2100年,整个非洲的人口预计将翻两倍。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地球上最贫穷的地区之一,目前,人口普查人数约为9000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占总人口的不到3%,而0~15岁的人几乎占所有居民的一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均GDP实际上低于世界上最发达国家100倍[同一国家的资源是许多发达国家(如比利时)的财富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和类似的社会往往无法向其公民提供教育和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也没有能力发展吸引投资所需的基础设施,除了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类似情况和可比的人口统计数字有时也会出现在中美洲国家(如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尼加拉瓜等国)和中亚国家(如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等国)。
上述社会不仅在技术上不发达,而且大量免费提供的廉价劳动力以及缺乏追究滥用这种劳动力的人的责任的机构,使得对技术的投资在经济上不必要,这与古罗马的情况类似。支持这一结论的事实是,非洲(主要是刚果民主共和国)一些世界上最稀有和最有价值的矿物(特别是在现代电信方面)的开采方式与新石器时代晚期很相似。不幸的是,目前由人类劳动处理的进程的纯粹现代化只会导致已经陷入永久暴力和政治不满的社会中的社会冲突加剧。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被视为一个完全不受欢迎的发展,因为它们无法为其爆炸式增长的人口找到就业机会,即使在目前移民外流的情况下。
在此,作者提出一个相当令人不安的情景,即富裕国家依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来缓解本国人口下降并保持繁荣水平,同时避免通过移民从根本上改变其人口的民族、种族、宗教和文化组成,因为这种变化可能导致严重的动荡,产生深远的后果。另外,人口迅速增长的贫困社会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雇用他们的公民,因为在他们的边界内劳动力丰富,他们目前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需求有限。移民目前正成为这些国家降低社会政治压力的一个“阀门”,尽管它也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潜力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最优秀、最聪明的人通常会在外国目的地中首先受到欢迎。
让事情变得更加令人忧虑的是,有必要考虑到目前全球变暖无可争议的后果。世界海洋的上升、全球气温的升高和淡水供应的减少,都预计会对较贫穷国家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必然引发向避难所的移徙。那些能够维持持久气候条件并拥有充足淡水供应的地区,是当今世界上最繁荣的地区(例如,欧洲和北美)。与此同时,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将需要采取前所未有的规模的行星行动,并且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迄今为止无法确定的就业机会的来源。
综上所述,纯经济的、以就业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观点必然会导致不确定的结果。一方面,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同样的结论是成立的,因为我们的税收政策一直,或者至少已经尝试关注社会契约的更广泛的含义。在我们的经济体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日益使用可能具有国家和全球视角。另一方面,欧洲移民危机、气候变化以及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痛苦地提醒我们,那些关注国家边界的做法通常是有缺陷的,因为事实证明这些做法过于漏洞百出,无法阻止全球威胁的蔓延。换言之,我们需要解决的“方程”并不像政府因为将被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所取代的个人纳税人的消失而失去税收的一个关键来源那么简单。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调整我们的税收政策,考虑到已经发生的技术、经济、人口、气候和相应的社会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日益使用只是一种现象,不能独立于现代世界的其余新奇元素来看待。因此,问题可能不是如何对技术征税,而是如何在一个技术与数千年来我们从未目睹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世界中征税(例如,人口的潜在迁移、历史上第一次全球人口增长的停止或自上次冰河时代结束以来未曾见过的气候变化)。
把更广泛的问题放在一边(我们将在第5节和第6节回到这个问题上),第4节从选定的税收政策原则的角度分析了文献中或政府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各种建议。
4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
4.1制定评估框架
在考虑迄今为止已考虑的各种选择之前,应该注意的是,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任何选择都应该建立在健全的政策基础和既定的税收政策原则之上,例如,在渥太华框架中商定的原则。作者选择了渥太华框架,因为这个框架已经被几个国家的税务部门所接受。
根据该框架,第一个原则涉及中立性。这基本上意味着税收应全面适用,不应区分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绝对中立总是很难实现的,但是新税种的引入应尽量避免扭曲。第二个原则涉及确定性或简单性,而这又与第三个效率原则有关。新税种越复杂,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它导致更高合规成本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为了提高效率,新的税收也必须是简单的,因为它的应用需要整体的低合规成本。应当指出,这方面的效率不应与经济文献中经常讨论的与生产或产出要素所在地有关的有效(中性)结果相混淆。第四个原则,即有效性和公平性也需要考虑。有效性意味着政府应该能够在适当的时间收取适当数额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意味着逃税和避税的可能性应该是最小的。这也可能意味着利润转移的机会应该尽可能少。第五个原则,任何提议都应该是灵活的。这一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是动态的,因为它们能够满足政府当前和未来的收入需求。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不必倾向于某一个原则,而需要在所有原则之间取得平衡。
虽然本文将涉及这些原则,但重点是简单性或确定性原则。同时,在分析中,作者还将提及支付能力或福利原则等法律原则,因为它们是全球普遍接受的原则。在此背景下,作者首先总结了迄今为止所考虑的选定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见第4.2节);其次作者根据评估框架对解决方案进行基准测试(见第4.3节);最后从创新的角度进行总结(见第4.4节)。应注意的是,下文将讨论文献中考虑的一般措施(见第5.3节)。
4.2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4.2.1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应税主体
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想法最近很有发展势头。2017年,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BillGates)将这场税务辩论推向高潮。在接受Quartz采访时,他说:“现在,在工厂工作价值5万美元的人类工人,收入要纳税,需要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所有这些东西[……]。如果一个机器人进来做同样的事情,你会认为我们对机器人按同样的水平征税吗?”一些评论员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获得”收入———可能是在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这样做,国家收入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就所得税而言,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个人;另一种选择是将它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同样,关于间接税,更具体地说是增值税问题,有人建议,一旦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赋予法人资格和纳税能力,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应税人,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4.2.2针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使用的措施
4.2.2.1将收入归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
该提案设想,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应负责支付使用此类技术所征收的税款。这些税收将被视为是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虚构工资征收,相当于从事同样工作的个人将获得的工资。工资将通过查看可比较的工资来计算,因此,实现了对自动化造成的收入(税收和社会保障)损失的中和。为了实现这一点,立法还必须承认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所有者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本身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例如,要求修改劳动法承认该关系)。
一些政党的成员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对机器人的估算收入征税。例如,纽约市长比尔·布拉西奥(BillBlasio)在竞选2020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期间为联邦机器人税的设立进行了辩护。根据他的提议,当一家公司因自动化而更换一名工人时,它必须为每名被更换的工人支付相当于5年工资税的金额。此外,他的想法还包括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建议的名称是联邦自动化和工人保护局(FederalAutomationandWorkerProtectionAgency,FAWPA)],该机构将被授权监管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机器人技术。在加拿大,绿党还提议对机器人征税。2019年9月29日的公告提出,当一家公司用机器取代个人时,将征收相当于下岗员工将缴纳的所得税的税款。
4.2.2.2实物税
对机器人的所有权征收实物税,可以基于统一税率,也可以根据机器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类似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资产征收的税收。这种方法的主要挑战是对财产征税(通常涉及没有自主权或智能的有形资产),这种模式与对机器人征税的根本原因相冲突:既然机器人是可以取代人类的智能机器,就应该把它们作为人(主体)而不是物体征税。
4.2.2.3营业税措施
4.2.2.3.1限制对自动化业务支出的扣除
现在有几个司法管辖区对投资于技术和购买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机器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根据OECD的最新数据,一些司法管辖区加强了有关企业税收激励的激励措施,以鼓励创新,例如,用于税收目的的投资资本的可抵扣性。此类措施可被视为促进对个人的取代。因此,根据所报道的某种自动化水平,消除这种税收优惠可能是减缓机器取代人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目前,以世界上机器人化程度最高而闻名的韩国修改了公司税法,通过限制某些扣减来抑制资本对技术的投资。这可以被视为一种间接的“机器人税”,因为用这种方式并没有新的税收产生。在修改之前,根据企业规模允许扣除企业投资额的3%~7%。2018—2019年,税率降低了2%。通过研究韩国的制度,Dimitropoulou最近讨论了一项措施,以限制对使用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替代人类劳动力的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一项限制扣除额的提议由VincentOoi和GlendonGoh提出。他们的提案称为“反向折旧”,其前提是采用一定程度的自动化作为补充功能的公司(这意味着没有人力或劳动力替换水平较低)可以被允许扣除与资本支出相关的更高金额,而在自动化方面进行投资而导致更多人员替代的公司将被授权仅扣除一小部分资本投资。
4.2.2.3.2提高自动化企业的企业税率
上述“机器人税”的另一个替代方案是相应提高自动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取代人力的公司有望提高生产率,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在更高的计税基础上征收更高的税率,除了增加对资本而不是劳动力的征税外,还将增加政府的税收。
4.2.2.3.3自动化税收
另一个想法是实施自动化税收,这种税是针对雇用越来越少员工的企业征收的。换言之,这些税收旨在减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解雇和/或替换员工。下文将讨论引入此类税收的几种选择。
征收此类税收的一种选择,是向雇主(企业)收取与他们的人类就业率成比例的失业保险。这意味着裁员或更换员工的比例越高,雇主就越多地为政府收入缴纳更多的税款。这确实是对裁员的一种补偿。因此,决定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代替劳动力的企业将做出更多贡献,因为政府将需要更多的资金来帮助那些退出就业市场(即使只是暂时的)的人们。在这方面可以设立一个机构来开发系统,并控制和收集有关裁员和替换的所有数据,以告知税务部门。
另一种选择是征收企业自雇税收,这将增加不使用人力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税收负担。这种模式可以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个人征收的自雇税收相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的所有者应该支付社会保险,类似于如果他们是雇员,他们的工资将支付的社会保险),这里的主要目标也是增加税收以保证支持那些由于自动化而失业的人。为了便于计算,可以使用公司利润与员工薪酬支出总额的比率。如果这一比率超过政府规定的门槛,可以对企业利润征收附加税。这些额外的税收将反映出这些公司由于实施自动化而避免支付的金额,或者,也可以考虑销售比率,而不是利润率。
最后,削减技术投资的另一个建议是,为雇用人员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例如,这些税收优惠可以通过减少或免除对工资征收的社会缴款或对医疗保险制度缴款的方式给予;另一个可以给予的税收优惠是对支付给人类的工资的超额扣除。这些优惠将确保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出于税务目的,以相同的方式或至少以非常相似的方式对待人类和机器,因为机器不收取需要纳税的工资,并且一些司法管辖区为实施被认为可以提高生产率的技术提供了加速的税收减免。
提出的另一个解决办法是引入狭义的目标税。2017年,瑞士日内瓦大议会提议对零售业安装的每个自动出纳机征税———一种对自动出纳机征收的税收,这一提议被拒绝。在该提议中,自动收银员被定义为“顾客可以在没有商店人员干预的情况下使用的任何支付购买的设备”。2018年,旧金山颁布了AB1184法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行驶征收新税收。根据该法案,将对“由自动驾驶车辆(无论是由运输网络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或由参与的驾驶员提供的便利)提供的源自旧金山的每一次骑乘征税,其金额不超过规定的净骑乘票价的3.25%,乘车和共享乘车净车费的1.5%。这两种模式都没有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而是选择对特定的新服务或自动化类型征税。因此,这类税收旨在征收的税收和补救失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4.2.2.4增值税措施
SamMitha建议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实现的增值征税。这项提议的前提是,通过采用这些技术,公司的利润应该会更高。因此,建议企业监控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合计价值,并对此类金额征收更高的税率(增值税税率)。作者建议,营业额与雇员人数之比高于既定起征点的企业也可以对其商品和服务征收更高的增值税税率。另一种选择是不允许对自动化相关采购征收进项增值税。
4.3评估有针对性的措施
政策依据
上面讨论的所有建议都是基于这样一个政策原理,即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导致大范围失业并取代人类。然而,第3节提出的数据表明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纯粹以就业为中心的观点将导致不确定的结果。因此,上述所有建议的政策理由确实值得怀疑。作者倾向于,根据尚未确定的潜在税收损失实施改革是不可取的。
中立性
假设政策依据是合理的,我们从中立性开始。一方面,可以说税收制度应该是中立的,因为与人类相比,它不应该激励企业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换言之,由于机器人可以执行与人类类似的任务,因此,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税收成本应与雇用人力的税收成本一样高。
但关键的基本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真的可以与人类和工人相比吗?在作者看来,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比,人类具有诸如自由意志、创造力、情感体验、直觉等特征,这些特征甚至在执行日常工作时都是相关的。鉴于这些属性,似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和人类是不可比较的,因此,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与人类平等的中立论点是不正确的。所以,任何建立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完美或接近替代品的逻辑基础上的建议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的提议也没有考虑到被替代的个人,不像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找到替代工作的可能性。此外,如果企业投资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例如,如果它们被归类为资本资产,折旧费用受到限制)比其他资本投资的税率更高,那么很明显税收制度倾向于后者的投资(例如,开发新的非专利药品产生的资本支出)。这似乎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可以认为第4.2.1节和第4.2.2节中提出的所有建议以从事电子商务或自动化领域(例如,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应税主体或以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使用为目标的措施)业务和行业的纳税人(尤其是企业)为目标。换句话说,创造或拥有或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受到此类措施的影响。因此,对于创造或使用此类技术的企业而言,此类税收(包括自动化税收)可能被视为非中立的,因为此类企业需要遵守特殊规则。一个相关的说明,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中一再表示,数字经济不能被使用“栅栏原则”。因此,数字服务税(DSTs)或数字常设机构(PEs)在学术界广受批评,因为它们适用于选定的电子商务或商业模式,违反了中立原则。根据这一逻辑,上文强调的有针对性的提案由于其选定的适用性或对自动化业务的影响,可能相当于“栅栏原则”。
简单性和确定性
接下来我们讨论简单性和确定性,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独立应税主体征税(见第4.2.1节),这会导致一些复杂情况,肯定会造成不确定的税收环境。首先,问题是如何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这个定义应该包括已经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很长时间的、简单的自动售货机或自动取款机吗?还是一辆复杂的自动驾驶汽车?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仪(已经在飞机上使用了很长时间了)有什么不同?
例如,Oberson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拥有足够的自主性及学习、进步和决策的能力。Englisch肯定地说:“一个定义必须调和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这两个潜在冲突的目标。它必须明确界定税收的实质或个人范围,与此同时,它必须具有面向未来的能力和足够的全面性,以考虑到相关的技术进步。”此外,Falco建议,除了旨在界定机器人税的司法管辖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外,如第3节所做数据和分析的重要性所表明,适当的定义还必须考虑机器人税的目标。
即使在机器人学家中,也没有关于这个概念的共识。一方面,机器人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由用于自动执行作业的计算机控制的机器”。另一方面,ISO8373:2012指出,机器人是一种“可在两个或多个轴(4.3)上编程的驱动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2.2),在其环境中移动以执行预期任务”。
尽管欧盟拒绝了实施机器人税的提议,议会起草了一些与机器人民法规则相关的建议,并于2017年2月16日批准了该文本。该文本没有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但在附件中提供了一些共同特征,例如:a通过传感器和/或通过交换数据(互联互通)和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获得自主的能力;b从经验和互动中学习的能力;c机器人的物理支持形式;d使其行为和行动适应环境的能力。
鉴于上述差异,请考虑WilliamWeissman的以下示例:
以计算器为例:它可以帮助工人更快地完成计算任务。如果使用公式和算法,它会被认为是机器人吗?如何确定使用计算器会导致失业还是只会延缓招聘?
因此,作为一个开始,以下建议将需要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词进行适当的定义。同时为非税法和税法目的制定一个定义确实是一个挑战。
尽管存在与定义相关的挑战,但将收入归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第一个问题是“法人资格”的确认。应当指出,“人格”不涉及物理或自然概念,而是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能力。这将涉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可能性,例如,持有资产、起诉或被起诉、签订协议等。
举例来说,由汉森机器人公司(HansonRobotics)创造的社交类机器人索菲亚(Sophia)于2017年获得了沙特阿拉伯公民身份。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她与任何拥有沙特公民身份的女性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应该声明尚未公布关于索菲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信息。这一发展在索菲亚适用的法律框架方面引出了一些问题。总的来说,此案被认为是一个宣传噱头,尤其是在沙特阿拉伯宣布开放数字化转型之后。
尽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能已经具备了许多与人类相似的特征,如沟通能力、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了解以及索菲亚所证明的某种程度的创造力,但将它们等同于一个人似乎并不合理。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背后的人总是可以“拔掉插头”并停用此类技术(除非审判日已经到来,机器接管并开始像电影《终结者》中所看到的那样“拔掉插头”)。因此,唯一合理的建议是赋予它们类似于法人实体(如公司)的法人资格。然而,将其视为法人实体(公司)将需要制定一部“机器人法”(类似于公司法),负责管理这些法律主体(例如,创造、持有权利的能力、产生负债和费用的资产等)。此外,还需要对合同法或商法等其他法律领域进行修改,这些法律领域将管辖这些法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易。此外,还应该指出,公司是个人开展业务的常见形式。设立“机器人法”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个人不能通过这种技术做生意,他们最多可以从这种技术中获益。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制度,赋予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巨大的法人资格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此外,说得更明白一些,人拥有或管理公司,公司雇用人。很难想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拥有或管理公司,或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去雇用人。另外,在“现实世界”中,很难想象目前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会使用其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
此外,法人资格的承认并不授予纳税能力,除非机器人被确定并被视为应税主体,并被公平和公正地征税。如果假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为税法目的定义(例如,基于上述假设的“机器人法”将极难设计),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纳税能力。这里将讨论两个原则,即效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很明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不会从国家资助的服务中受益,其中包括教育、卫生服务、退休、病假、社会福利,等等。它们也不会从公路、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此外,它们不会独立地受益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框架。RobertAtkinson问道:“……如果机器人缴纳社保税,它能在40年后退休并领取社保吗?如果机器人坏了,能拿到伤残赔偿金吗?”可以说,企业也不能从上述基础设施中获益。然而,这里有一些不同之处,公司受益于国家的法律框架。此外,它们雇用的人也从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除非并直到制定了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和规范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否则作为独立应税人对此类技术征税似乎与利益原则相冲突。假设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一个国家就有理由对这一框架收取费用。这一费用将作为公共服务的交换价格,如通行费或使用公共基础设施所支付的税款,就像机场一样。这种费用需要与国家提供的服务直接挂钩。根据Oberson教授的说法,通过将这一概念应用于机器人,政府可以收取费用“作为对为使用或控制机器人而安装的特定监视、认证或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然而,由于税收设计只涵盖提供服务的费用,因此,它将无法弥补因未收工资税而可能留下的赤字。此外,它也不包括机器人可能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即使一个国家设法发展法律基础设施来管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那么自然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能力向国家支付任何费用/税款。
在这方面,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显然也没有能力自己纳税(缺乏财政能力)。只有当它们能够赚取收入/利润时,才有支付能力。正如本节前面所讨论的,除非并直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分配了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财务能力,从而使其能够从事商业交易并赚取利润,否则人们必须完全忘记它们可以支付它们应得的那部分税款的假设。在这方面,Englisch教授指出,“没有自主定义的个人消费能力的机器人理论上甚至不能承担预期的所得税负担;相反,所得税的负担总是落在其他人身上(很可能主要落在他们的主人身上)。因此,只要机器人没有自我定义的个人需要,就不能以支付能力原则为理由使其有义务缴纳所得税”。
假设上述所有挑战都可以克服,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个体。然而,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无法与人类相比。事实上,后者可以对前者“拔掉插头”。因此,我们不会冒险讨论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人类,并将收入(例如,被视为就业收入)归于它们,因为这一概念在整体上是有缺陷的。
因此,唯一可行的选择是将它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然而,我们的观点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无法与公司等法人实体相比。一方面,公司是商法创造的法律虚构,因此,公司在创建时必须遵守最低资本要求,以及有关其运作的持续要求,如簿记、董事会会议、持股报告等。很难想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例如,自动驾驶车辆)会有类似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总是由个人驱动的,不像某些类型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那样是自主的。因此,假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与法律实体相似,就冒险开发一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制度是完全错误的。
假设它们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就会出现几个问题,为了使本文保持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作者将只分析几个选定的问题。考虑到出于直接公司税目的将它们视为不透明的应税主体,第一,一个初步的问题是如何定义“这种法律主体的居住地”?是它们的注册地还是使用地或营业地?它们会引发双重居住问题吗?第二,这种法律建构的应税对象是什么?换句话说,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会获得积极的商业收入?如何确定这个收入?例如,假设X公司拥有一辆自动驾驶车辆Y,该车辆用于为客户(个人)提供乘车服务。根据现行规定,此类车辆产生的收入应归属于X公司。该税收的支持者现在认为,收入应属于Y公司,但这有道理吗?这无疑会导致经济上的双重征税,因为所有者也要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生的收入征税。因此,需要制定适当的规则来避免这种经济上的双重征税,这增加了复杂性。第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税基是多少?它们有资格进行扣除吗?在这方面,Obers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应按总收入征税。问题是:如果Y将50%的运行时间用于为客户提供服务,而剩余时间用于为X公司的经理提供乘车服务,那么如何确定总收入?这50%的报酬(用于自用时间)是否会采用独立交易准则来确定,即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另外,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分配了财政能力,它们不应该按净额纳税吗?在所举的例子中,认定成本可能包括向管理“机器人法”的国务院支付注册费、雇用其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汽车燃料费用等的成本。第四,这种法律结构的税率是多少?和公司税一样吗?此外,如果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Y)以及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企业(X公司)层面征收公司税,则可能会产生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问题。如何缓解这些问题?第五,需要考虑跨境问题。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获得税收协定吗?如何确定它们的居住地?如何处理双重居住?哪种分配规则将涵盖它们的收入等?这些确实是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尽管可以找到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但这些改革将使立法变得复杂,并增加税收的不确定性。所以,问题是:我们真的想走这条路,让税法更加难以理解和实施吗?
关于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独立的增值税应税人的讨论,为了使本文保持在可控范围内,作者仅将再次讨论几个问题。第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否成为应税人?根据欧盟增值税指令(第9条),应税人可以是“在任何地方独立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的任何人,无论该活动的目的或结果如何”。这里的问题是“独立”一词。目前在有背后人类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为了增值税的目的,发展这一概念是绝对必要的。可以说,如果我们把法律人格和税务人格分开,那么这一步是可以克服的。但这还不够,因为需要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分配足够的财政能力(资金)。第二,应税对象是什么?让我们回到前面讨论的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示例。根据现行规则,X公司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该税的支持者现在认为,该服务应归于Y,Y应被收取增值税。这显然是双重征税的情况。另外,Y是否可以申请进项增值税?如何做到这一点?所有这些问题将如何解决?该提案的支持者还认为,区块链技术可用于简化适用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在这方面,似乎区块链技术的“用例”在间接税问题上被夸大了,因为该技术有许多挑战。巴尔博士说:
每一项新兴技术都会经历一个炒作阶段,然后人们开始质疑它是否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尽管区块链技术已经存在了10多年,但仍然没有被广泛采用。区块链将解决诸如零散的信息系统、有限的供应链可视性以及增值税系统中经常遇到的实时数据可追溯性需求等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在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必要环节和必要的创新成本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这项技术本身也带来了一些有待解决的挑战。最后,还有许多监管方面的困难———这些问题与技术问题同样重要,需要克服。
总而言之,这项提案似乎根本不可行。
因此,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单独的应税主体征税,从直接税或间接税的角度来看,会导致一些复杂的情况,特别是,定义和分配法律/税务人格,以及确定居住地、应税对象流、应税基数等。
针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使用的措施(见第4.2.2节)将需要以一般方式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需要区分可补充人类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可替代人类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此外,一些提案可能需要规则来计算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的应税价值,或者需要规则来确定自动化水平。
例如,引入机器人使用税,即将认为的收入归属于所有者(见第4.2.2.1节),依赖于为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分配公平工资报酬。也就是说,考虑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取代组合功能,确定工资还是很困难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与人类或其他机器人一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类似于转让定价分析时所做的功能分析,以确定应归属的应税活动和应税收入。而且,该提议还将涉及调查公共领域可提供的可比薪金。要找到这样的可比数据可能极为困难,一旦有,就需要作出合理准确的调整。我们都知道,利用独立交易原则将利润分配给跨国企业的各个机构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特别是进行功能和可比性分析。此外,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争议在世界各地都在增加。因此,将“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到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这条道路提供了主观的结果。Mazur教授认为,这种税收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此外,这些规则导致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需要制定适当的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将再次增加复杂性。
出于类似的原因,在所有者层面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收实物税(见第4.2.2.2节)将是漫长且令人厌烦的,因为很难每年估算其公平市场价值(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此外,考虑到有些机器人只有人工智能而没有实体(例如,chatbot通常用于客户服务),除了如何为法律和税收目的界定这一概念之外,很难实施这类财富税或实物税。
限制扣除额的措施也可能很复杂(需要反避税规则),考虑韩国的例子(见第4.2.2.3节)。Dimitropoulou指出,这一制度非常复杂,因为提案的范围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即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和不符合此种奖励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很难界定。此外,任何需要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劳动力的近似替代品和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劳动力的补充的提案,都将是一个内在的复杂问题,因为定义这样的界限对决策者来说确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一些挑战除了非中立性(见第4.2.2.3.2节)外,可能会使自动化水平更高的公司税率变得复杂。例如,什么时候应该将一项业务归类为“自动化业务”呢?如果一个企业取代了5%的人力、10%的劳动力、20%的劳动力或超过一半的劳动力,那么它会是一个自动化企业吗?如何衡量这些百分比?这些问题增加了提案的复杂性。
与自动化相关的税收(见第4.2.2.3.3节),根据其设计实施起来也可能很复杂。例如,如果与这类税收挂钩的比率是主观的,而且没有很好的界定,那么税收的不确定性就会上升。此外,由于该比率和劳动力与销售额或利润的比率相关,该方法有效地惩罚了所有收入高、员工人数少的企业(不仅是自动化企业)。而且,如果税收与雇员或收入比率挂钩,零售业的几家公司将受到负面影响,因为它们的收入额很高,但利润率很低。总的来说,这样的税收显然阻碍了生产力和创新。通过免除社会保障缴款,对雇用人类而不是机器给予税收优惠,可能会破坏社会保障体系。这种激励措施也不符合解决税收减少问题的根本理念。
最后,有针对性的增值税措施(见第4.2.2.4节),其中,企业需要单独估计机器人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增加复杂性,并对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正如SamMitha所说,“这将是一个高度复杂、成本高昂且不受企业欢迎的过程。这也将与政府未阐明的保持增值税制度与欧盟增值税制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目标相冲突”。
效率(合规成本)
接下来讨论效率方面(合规成本),如前文所述,所有依赖于a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b定义替代人工和不替代人工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c要求计算与机器人相关的价值的提案将增加复杂性,从而增加税收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税收纠纷。对纳税人(尤其是公司)和税务机关来说,遵守这些税收的成本无疑将很高,因为“这些提议涉及大量的任意性和……不合理的划线”。鉴于复杂性,不鼓励采取这种措施。
有效性和公平考虑
首先,从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作者认为,依赖于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提案将导致一场合规噩梦,即使克服了这一障碍,各国政府也将发现强制征收此类税款极为困难。例如,如果超过1000万辆自动驾驶汽车进入市场(例如,美国市场),那么,根据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独立应税主体征税或将名义工资视为归属于所有者的提议,我们将不得不评估1000万新纳税人的税收。在这一点上,所有者很有可能不愿意在纳税申报表上披露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权。此外,税务局可能很难进行审计,以了解纳税人是否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自主权。因此,税收征管可能是一个挑战。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上述提议可能会引发利润转移,因为它们阻碍了创新(将在后文讨论)。作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上述建议,那么公司纳税人就有可能将其活动转移到另一个不采取此类措施的地点。例如,如果自动化研发中的税收激励受到惩罚或缩减,那么纳税人只需将其活动转移到准备为其提供投入或产出激励的司法管辖区。此外,如果一个高净值个人使用多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并且如果该个人将被要求对归属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视同就业收入缴税,那么该个人可以考虑转移到另一个不受此类税收和合规要求约束的司法管辖区。但这种现象并不新鲜,只要对可移动的纳税人(个人或公司)征税,利润转移就会继续存在。
灵活性
最后,这些提议也可能违反灵活性原则。第一,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引发的税收损失问题似乎是一个可能的问题,但不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对此类创新征税。第二,如前文所述,大多数提议都需要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狭义的定义可能导致立法在考虑到未来发展时缺乏灵活性,而广义的定义则很有可能将人们在家中拥有的吸尘器也归类为机器人。第三,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一些提议可能会导致逃税(由于不遵守规定)和可能的利润转移。第四,有些建议只适用于选定的情况或选定的企业。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所有个人/所有企业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并从中受益。因此,仅针对特定情况设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税收将导致税收制度既不灵活也不动态的结果。
4.4创新视角下的结语
鉴于上述讨论,一些国家拒绝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想法并不奇怪。英国议会拒绝征收机器人税时称:“在他向我们提供的证据中,部长指出政府也认为在当前自动化环境下征收机器人税的想法是‘不正当的’。我们需要更多的机器人,而不是更少。对它们征税会进一步阻碍它们的行动。我们认为对机器人征税不符合英国企业或工人的利益。”瑞士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瑞士联邦委员会的一份声明(英文译本)宣布:“联邦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主要框架条件的报告,分析了瑞士数字战略背景下的情况,没有预见到从根本上修改现行社会和财政制度的任何迫切需要。此外,目前的知识不允许我们预测经济数字化对就业的负面影响。”2017年,欧盟也拒绝采用机器人税收。
此外,根据BEPS倡议,特别是BEPS第5项行动计划,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促进研发已经引入了投入和产出相关的税收优惠(IP盒子)。人工智能(技术)通常属于合格的IP资产范畴,因此,对这些资产征税将违反许多国家的研发政策。在这个问题上,英国议会通过将自己的税收制度与日本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们建议政府在下一个预算中提出新的税收激励方案,以鼓励对新技术的投资,例如自动化和机器人技术”。
关于鼓励投资,意大利2020年预算(2019年12月27日第160号法律)引入了6%~40%的税收抵免,相当于现金补助,可通过投资工业4.0资产享受。例如,对由计算机系统控制和/或由智能传感器或驱动器和与工业或工厂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驱动器操作的机械和其他设备的投资。纳税人也可以用其他一些税收债务/负债来抵消这种抵免。将资产归类为工业4.0资产有一些要求。有关法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被称为高折旧或超折旧的规定。
同样,波兰宣布从2021年1月1日开始鼓励对机器人的投资。其想法是提供税收减免,允许个人和公司(无论部门或规模)额外扣除与此类投资相关的50%成本。这项措施还将包括租用机器人、购置操作此类机器人所需的软件和人员培训等费用。
人们还可以注意到,也许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提供独立的税收人格或在其上设置特定税收的提议,仍然留给我们一个尚未回答的问题,即这些创新的理由是什么。也就是说,由于所有技术都使人力不必要,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要求对所有降低人们参与需要的技术征税。这是否也包括对所有比如基于轮子或杠杆机制的技术征税,因为几千年来这些技术使人类工作变得多余。换句话说,除了这些浮华的细节,轮子和机器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为,使世界上大多数人变得易控制,不是出于选择而仅仅是因为缺乏有报酬的就业机会,那么仅仅修改我们的财政政策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需要找到全新的社会、经济和财政模式。为了用最简单的措辞说明这种变化的深度,作者可以建议货币和报酬的概念本身需要被取代,因为大多数需要商品和服务的人将无法提供任何有形的东西来交换它们。此外,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我们对资本的理解需要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本身可能会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
另外,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只是我们发展传奇中的又一步,是帮助我们克服未来障碍(气候变化、人口老龄化、全球人口下降、太空探索等)的工具,那么我们的注意力就不应该集中在试图从财政上瞄准新的物质对象(即机器人)上,而是应集中在努力了解与之相关的社会趋势上。
5我们的建议是:专项教育税
5.1概述
在现阶段,由于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就业的影响有不同的看法(如第3节所述),作者同意英国和瑞士以及一些学者所表达的观点,即不应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才有可能知道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如何进行,也就是说,人类的就业水平将减少(暂时或更永久)还是增加(暂时或更永久)。
重要的是要记住,税收不是降低自动化水平(并保持现有工作)的适当工具。以此类推,同样的道理,对香烟征税并不能阻止人们吸烟。征税税收并不总是劝阻特定行为的有效措施。
未来几年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是,政策制定者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第四次工业革命使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适应和鼓励促进经济价值的进步,而另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将利益和优势重新分配给那些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的话)。
各国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除其他全球性挑战外)将是在围绕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设计税收与技术发展和创新之间找到最适当的平衡。设计需要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即前者不能完全或相当程度地消除后者。此外,还应考虑到技术正在以指数级的速度发展,“未来”是未知的。很有可能“高科技”和“高就业率”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实际上可以共存。
考虑到上述情况,作者认为政策制定者需要“积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应对”。政府需要监控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税收影响的演变。如果可靠的经济数据开始指出,由于自动化(而不是其他事件,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失业率正在上升,那么政府应该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培训使工人重新获得技能,而不是资助发放最低工资的支持计划。这个是因为“对于我们放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机器人,必须有人维护它或服务它或照顾它”。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建立一个国家技能中心,它将预测/塑造市场在技能方面的需求,并帮助在过时之前进行有计划的重新定位?或者引入‘技能保险’,这将有助于为职业调整提供资金”。
这样一来,人们就业的机会就增加了。因此,通过增加个人的自主权并让他们重返就业市场,政府可以期待这些人员缴纳税款(工资税、所得税或消费税)。为此,政策制定者可以首先确定现有的可以实现自动化并且已经重新培训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工作岗位”。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讨论“新”技能会是什么样子,但公共领域似乎有足够的信息,特别是提高数字化素养或技能的建议。在这方面值得注意,例如,洛桑综合技术学院(EPFL)创建了EPFL扩展学校,向没有大学学历的个人教授新的数字化技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国家如何资助这些教育方案,使个人能够遵循这些方案?
5.2教育税:若干国家的经验教训
根据OECD从其成员国收集的数据,政府用于教育的收入的最大一部分用于小学和中学教育(占所有教育支出的69%)。这一统计数字可能(不一定)表明,公共资源(可能需要在未来去缓解自动化带来的高失业率)现在并没有指向高等和职业教育。因此,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源。
与以前的目标方案相比,一个更容易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一个专门基金,资助有关行星问题的教育或认识方案,这些方案不限于某一特定管辖区的边界(如第3.2节所述)。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背景下,这将是一个更广泛的环境的一部分,当考虑到围绕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实施税收的主要理由是补偿机器取代人类时,这一建议更有意义。
事实上,一些国家已经对教育征税。例如,印度宪法第270(1)条规定,允许政府征收一种称为“cess”的税,以产生用于特定目的的收入。依靠这一规定,印度政府通过2004年《金融法》引入了2%的教育税,以支持基础教育的提供。为了满足中等和高等教育的需要,2007年,这一比例提高到3%。2018年,政府以4%的医疗和教育税取代了这一种税收。cess由所有纳税人(个人或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根据特定条件)支付,这种税收是按百分比征收所有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间接税,如关税。所收集的数额不计入一般公共账户,而是用于教育和卫生领域的特定用途。
巴西的做法可以作为另一个例子。与教育部有联系的国家教育发展基金已经存在,该基金的主要目标是筹集财政资源、支持教育方案,并向低收入学生提供援助(如食物、书籍、其他学习用品、交通工具等)。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212(5)条规定,分配给该基金的缴款(称为教育津贴)按雇主工资总额的2.5%收取。其他可能与当前主题相关的方案包括全国工业学徒服务贡献(theNationalServiceofIndustrialApprenticeshipContributions,SENAI)、全国商业学徒服务贡献(theNationalServiceofCommercialApprenticeshipContributions,SENAC)和支持中小企业贡献(theContributionsforSupporting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EBRAE)。
第三个例子是尼日利亚。尼日利亚政府实施了一项可分配给教育税基金的教育税,税率为2%,对在该国注册的每家公司的应纳税利润征税(这意味着非居民公司或未按照尼日利亚法律注册的公司免税)。设立该基金的目的是恢复、修复和巩固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教育系统,特别重视高等教育。教育税的评估和征收由联邦税务局负责。一项关于尼日利亚教育税影响的有趣研究被发表,其结论是,教育税在短期和长期对人力资本发展都有重大的积极影响。最终的建议是继续征税。
同样,牙买加于1983年开征了教育税,以支持教育部根据《教育税法》资助教育方案。纳税人是:a年满18岁的雇员(不包括退休人员);b领取最低工资的自雇职业者;c雇主(在牙买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在这方面,对雇员的薪酬和自雇职业者的应课税收入征收教育税,税率为2.25%。此外,雇主必须按支付金额的3.5%出资。
利用上述模型,笔者还建议各国政府引入所谓的教育税,为教育和引入新的经济和技术环境所需的技能提供资金。在宪法规定允许为教育目的征税、收费或地方税的情况下,基金的设立和实施将是直截了当的。这不会涉及税收制度的任何复杂性或重大变化,所有纳税人(个人或企业)都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方面,这一方案将主要允许“被替换”的工人接受专业教育(例如,通过资助短期课程、培训课程、技术学院和大学),以确保他们能够重新获得技能,满足未来的需要。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一特定目的应在没有任何含糊迹象的情况下向公众充分传达,以便纳税人了解他们为什么要支付这一额外金额。
5.3一般措施与专用措施
5.3.1不限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问题的一般措施
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赞成一项专门措施而不是更一般的措施。对于后者,一些学者讨论或主张对直接税或间接税领域进行全面改革,以应对自动化的威胁,确保收入再分配。
Oberson考虑了提高公司税率的可能性。虽然这一选择很有吸引力,因为它适用于所有企业,但这一措施不应孤立考虑,而应在更广泛的税收制度背景下加以考虑。
另外,在间接税的背景下,Arndts和Kapper认为,税基应该转向消费,而不是生产,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因为消费税比所得税(利润转移的担忧)的扭曲性更小。因此,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简单地提高增值税税率。然而,与直接税不同,增值税制度不区分富人、中产阶级或穷人的消费。然后,消费税可能会把这个问题的负担推到工作容易自动化的社会部分或可能失业的社会部分(普通工人)身上。
Mazur提出了更有见地的建议。她认为,在现行直接税制度下,对资本收入的征税要比劳动收入更为优惠。因此,她建议资本收入应与就业收入一样征税。在美国,一种选择是修改劳动收入的工资税(通过使其对雇主更具吸引力),并扩大适用于高收入个人资本收入的工资税。另一种选择是对资本收入征税。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的现行税制下,资本利得和股息按实益税率征税。Mazur认为,应取消对这些收入来源的有益待遇,并应与劳动收入同等征税。同时,她认为大幅补贴企业创造资本收入的税收支出(如加速折旧或奖金支出)应该减少。其他有趣的措施也提议对资本收入征税。作者的观点是,虽然Mazur的建议是可靠的,有实质性的优点,但在性质上是基本的。她承认,“这些变化不会充分抵消当前劳动力的预期中断、与失业相关的社会和个人福利负面影响以及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差距。因此,仅靠‘机器人革命’不能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因此,Mazur指出,政府的税收支出应以重新雇用工人和赋予他们权利为目标。她说,“简言之,通过寻求填补现有和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延长人力在不必要的任务中的低效使用,这种直接的资源支出优于使用机器人税来解决自动化的有害影响,是对上述税收政策变化的积极补充”。
事实上,Mazur的提议将通过对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来增加收入,但不能保证政府会将筹集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这就是专款专用方案的用武之地。
也就是说,核实上述国家同一年(2017年)的失业率也是适当的。相关数据显示(失业率)如下:韩国(3.7%)、新加坡(2.2%)、德国(3.8%)、日本(2.8%)、丹麦(5.8%)、美国(4.3%)、意大利(11.3%)、荷兰(4.9%)、加拿大(6.3%)、西班牙(17.2%)、芬兰(8.8%)、法国(9.4%)、瑞士(3.1%)和中国(3.9%)。统计数据表明:除了一些例外,大多数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失业率都很低。反之,这可能(不是绝对的)意味着自动化可能不会引发广泛的失业(因为可能还有其他原因)。
要分析的另一个有趣的经济学观点是,政府如何应对失业,以期降低失业率。RobertAtkinson认为,承担雇主支付的供款成本的人是雇员本身,而不是雇主,尽管经验文献证明这一结论是有争议的。根据Fuchs等人,由美国40所顶尖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雇主承担了约20%的社会分配成本,而雇员则通过低的净工资承担了约80%。AngelMelguizo和JoséManuelGonzlezPramo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在分析了52篇实证论文后得出结论,“税收增加1.0%会使工资减少0.66%”,这意味着雇员承担大约2/3的社会保障缴款。此外,Atkinson还举例说明,总体就业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经济层面(而非微观经济层面):一家名为乔的比萨店(JoesPizzeria)的公司雇用工人为客户服务、准备和运送食品、处理行政事务等。如果政府确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乔比萨店的价格将上涨(因为支付工人的成本更高),这将减少比萨的销售数量(由于价格高)。因此,基于需求的减少,乔不需要雇用那么多的工人,一些人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将失业。而且,全国失业率将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政府采取的第一项措施是降低利率,这将鼓励支出和投资。这一保护性措施将持续下去,直到国家再次获得良好的就业率。因此,即使是在提高最低工资带来的一次性经济“冲击”的情况下,这种影响也很容易被联邦货币政策抵消,经济将恢复到充分就业状态。将这一分析转移到关键问题可能表明,如果自动化引发失业,或者如果雇用人力的成本增加,那么政府可以进行干预,并使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刺激经济增长。
如之前的描述,关于未来有多少工作岗位将被取代,以及自动化将创造多少工作岗位,目前还没有共识。在第3.2节中,作者将讨论与就业问题本质相关的人口数据。
3.2人口视角
尽管前面提到的经济考虑很重要,但上述辩论可能与人们在现代世界中看到的真正挑战有些脱节,它反映了人们对跳出思维定式的明显恐惧(也许是有道理的),而这种恐惧可以得到以往历史经验的支持。
也就是说,不仅是在工业革命期间人类必须面对创新对劳动的影响。轮子的发明、简单杠杆物理的发现以及驮畜的驯化都对人类和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换言之,人们可以说也许这场最新工业革命的挑战并没有什么新奇,只是我们发展道路上的普通的一步。
此外,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日益依赖的潜在政治和社会后果也可以从过去推断出来。例如,古罗马对奴隶劳动的依赖导致了无产阶级的出现,即贫穷但自由的城市大众,他们没有有意义的工作,因为他们的潜在工作是由奴隶来完成的。罗马政府需要找到政治的办法安抚动荡的无产阶级,其方法可以用著名的拉丁谚语免费(panemetcircenses)面包和游戏(娱乐)来概括。
与古罗马的类比在今天更具现实意义,因为这个社会在世界主义方面往往与我们的相似。也就是说,就像那个时候一样,我们今天富裕的大都市对全世界的人来说都是一块“磁石”,我们有时真的觉得世界好像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然而,正如正在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尖锐地提醒我们的那样,也许作为一个地球村的世界只是一个幻觉,我们的心态仍然牢固地建立在国家框架内,特别是在冲突时期,尽管我们的问题无法在我们的威胁所忽视的国界内得到解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大流行期间,一些国家在困难时期明显缺乏团结,这充分证明在分析世界事务时需要采取更加愤世嫉俗的立场,并提醒我们不同的社会将对共同的全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为了说明这种说法,可以看出我们所考虑的国家范式,依赖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前景。
例如,让我们从韩国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就业的潜在不利影响,韩国是亚洲第四大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驱动力之一。据联合国预测,韩国是迄今为止少数几个不依赖移民来填补劳动力队伍的主要经济体之一,目前韩国人口已达到5130万,正处于峰值或接近这一数字,而且很快就会开始下降。在温和的情况下,到本世纪末,韩国的人口预计将低于3000万,与1966年的数字相同。到2020年,韩国约有3500万人处于生产阶段(15~64岁),而到210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在1500万以下。另外,到本世纪末,韩国15.8%的人口达到退休年龄(65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将占总人口的38%,而年轻人(15岁以下的人)占剩下的12%。换言之,如今只依靠内部资源(活跃人口从3500万下降到1500万以下),像韩国这样的经济体不仅将失去填补2000万个就业岗位的潜力,而且实际上,人口结构向老年人的转变(平均年龄预计将在同一时间内超过90岁)将需要更多的资源转移到护理和保健需求上,而护理和保健需求在社会的老年阶层中呈指数级增长。预计在护理领域,照顾老年人的需要这个方面,我们仍将依赖于人的触摸。
日本目前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预计到本世纪末,其人口将几乎减少一半(从2010年的峰值1.285亿人减少到2100年的约7500万人,有些人估计甚至低至6000万人),到2050年,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近40%。
最后,在亚洲,目前是全球工业强国的中国,预计到2100年将至少失去4亿人口(有些预测高达7亿),2050年后下降速度将加快。与日本和韩国一样,中国将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照顾其日益老龄化的人口。
在欧亚大陆的另一边的欧洲大陆作为一个整体面临着与日本和韩国相同的人口挑战,但正设法通过移民的方式阻止人口数量下降的步伐。然而,在欧洲,我们看到依靠移民流入维持人口数量(从而保持劳动力数量)的能力存在显著差异。
就意大利而言,如果没有移民,到2050年,该国人口将减少约2000万,从大约6000万人减少到4000万人,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将占人口的1/3以上(65岁以上的人口将增加约500万,同期人口将减少2000万)。仅仅为了在2050年前保持其人口水平,意大利就需要欢迎1290多万移民(1995—2050年),这将导致2050年意大利1995年后的移民及其后代将占人口的29%。然而,即使在这种人口涌入的情况下,国内人口的老龄化也将导致意大利到2050年的活跃人口(15~64岁的人)比1995年减少。为了保持其活跃人口的相同数量,到2050年,意大利将需要近2000万移民,那时1995年后的移民人口将占总人口的39%。目前的移民流动将使意大利在本世纪末保持4000万人口,比1950年减少了近700万。
如果没有移民,德国的人口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下降,当时死亡人数超过了该国新生儿的人数。而根据联合国的一项研究,目前在德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中,大约有1/4的母亲来自外国。根据联合国的一项研究,为了从2000年开始保持工人与养老金领取者的比率,这是一个对目前基于俾斯麦养老金保险模式(theBismarckpensioninsurancemodel)的社会契约的存续至关重要的指标,德国需要在2050年前接纳1.88亿新移民。相比之下,日本的这一数字为5.33亿。
从政治角度来看,像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甚至中国这样的国家都面临着独特的人口挑战,这种挑战是自几个世纪前大瘟疫夺去其人口以来从未遇到过的(在欧洲,至少自从14世纪中期的大瘟疫以来,我们还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情况,也许在中欧,30年战争之后也没遇到过)。然而,与瘟疫不同的是,目前人口减少的主要目标是年轻人,由于预期寿命增加,老年人的人数迅速增加。人工智能和经济自动化可以使这些社会保持其繁荣水平,而不必求助于外国移民的涌入,但这可能危及这些社会的核心,因为移民已经深深动摇了这些社会的社会凝聚力。
在富裕国家应对人口持续下降的同时,地球上的贫困地区也出现了人口爆炸。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其人口目前接近2亿,预计到本世纪末将有7亿多居民。如果保持目前的生育率,到2100年,整个非洲的人口预计将翻两倍。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地球上最贫穷的地区之一,目前,人口普查人数约为9000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占总人口的不到3%,而0~15岁的人几乎占所有居民的一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均GDP实际上低于世界上最发达国家100倍[同一国家的资源是许多发达国家(如比利时)的财富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和类似的社会往往无法向其公民提供教育和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也没有能力发展吸引投资所需的基础设施,除了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类似情况和可比的人口统计数字有时也会出现在中美洲国家(如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尼加拉瓜等国)和中亚国家(如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等国)。
上述社会不仅在技术上不发达,而且大量免费提供的廉价劳动力以及缺乏追究滥用这种劳动力的人的责任的机构,使得对技术的投资在经济上不必要,这与古罗马的情况类似。支持这一结论的事实是,非洲(主要是刚果民主共和国)一些世界上最稀有和最有价值的矿物(特别是在现代电信方面)的开采方式与新石器时代晚期很相似。不幸的是,目前由人类劳动处理的进程的纯粹现代化只会导致已经陷入永久暴力和政治不满的社会中的社会冲突加剧。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被视为一个完全不受欢迎的发展,因为它们无法为其爆炸式增长的人口找到就业机会,即使在目前移民外流的情况下。
在此,作者提出一个相当令人不安的情景,即富裕国家依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来缓解本国人口下降并保持繁荣水平,同时避免通过移民从根本上改变其人口的民族、种族、宗教和文化组成,因为这种变化可能导致严重的动荡,产生深远的后果。另外,人口迅速增长的贫困社会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雇用他们的公民,因为在他们的边界内劳动力丰富,他们目前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需求有限。移民目前正成为这些国家降低社会政治压力的一个“阀门”,尽管它也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潜力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最优秀、最聪明的人通常会在外国目的地中首先受到欢迎。
让事情变得更加令人忧虑的是,有必要考虑到目前全球变暖无可争议的后果。世界海洋的上升、全球气温的升高和淡水供应的减少,都预计会对较贫穷国家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必然引发向避难所的移徙。那些能够维持持久气候条件并拥有充足淡水供应的地区,是当今世界上最繁荣的地区(例如,欧洲和北美)。与此同时,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将需要采取前所未有的规模的行星行动,并且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迄今为止无法确定的就业机会的来源。
综上所述,纯经济的、以就业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观点必然会导致不确定的结果。一方面,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同样的结论是成立的,因为我们的税收政策一直,或者至少已经尝试关注社会契约的更广泛的含义。在我们的经济体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日益使用可能具有国家和全球视角。另一方面,欧洲移民危机、气候变化以及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痛苦地提醒我们,那些关注国家边界的做法通常是有缺陷的,因为事实证明这些做法过于漏洞百出,无法阻止全球威胁的蔓延。换言之,我们需要解决的“方程”并不像政府因为将被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所取代的个人纳税人的消失而失去税收的一个关键来源那么简单。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调整我们的税收政策,考虑到已经发生的技术、经济、人口、气候和相应的社会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日益使用只是一种现象,不能独立于现代世界的其余新奇元素来看待。因此,问题可能不是如何对技术征税,而是如何在一个技术与数千年来我们从未目睹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世界中征税(例如,人口的潜在迁移、历史上第一次全球人口增长的停止或自上次冰河时代结束以来未曾见过的气候变化)。
把更广泛的问题放在一边(我们将在第5节和第6节回到这个问题上),第4节从选定的税收政策原则的角度分析了文献中或政府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各种建议。
4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
4.1制定评估框架
在考虑迄今为止已考虑的各种选择之前,应该注意的是,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任何选择都应该建立在健全的政策基础和既定的税收政策原则之上,例如,在渥太华框架中商定的原则。作者选择了渥太华框架,因为这个框架已经被几个国家的税务部门所接受。
根据该框架,第一个原则涉及中立性。这基本上意味着税收应全面适用,不应区分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绝对中立总是很难实现的,但是新税种的引入应尽量避免扭曲。第二个原则涉及确定性或简单性,而这又与第三个效率原则有关。新税种越复杂,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它导致更高合规成本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为了提高效率,新的税收也必须是简单的,因为它的应用需要整体的低合规成本。应当指出,这方面的效率不应与经济文献中经常讨论的与生产或产出要素所在地有关的有效(中性)结果相混淆。第四个原则,即有效性和公平性也需要考虑。有效性意味着政府应该能够在适当的时间收取适当数额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意味着逃税和避税的可能性应该是最小的。这也可能意味着利润转移的机会应该尽可能少。第五个原则,任何提议都应该是灵活的。这一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是动态的,因为它们能够满足政府当前和未来的收入需求。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不必倾向于某一个原则,而需要在所有原则之间取得平衡。
虽然本文将涉及这些原则,但重点是简单性或确定性原则。同时,在分析中,作者还将提及支付能力或福利原则等法律原则,因为它们是全球普遍接受的原则。在此背景下,作者首先总结了迄今为止所考虑的选定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见第4.2节);其次作者根据评估框架对解决方案进行基准测试(见第4.3节);最后从创新的角度进行总结(见第4.4节)。应注意的是,下文将讨论文献中考虑的一般措施(见第5.3节)。
4.2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4.2.1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应税主体
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想法最近很有发展势头。2017年,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BillGates)将这场税务辩论推向高潮。在接受Quartz采访时,他说:“现在,在工厂工作价值5万美元的人类工人,收入要纳税,需要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所有这些东西[……]。如果一个机器人进来做同样的事情,你会认为我们对机器人按同样的水平征税吗?”一些评论员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获得”收入———可能是在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这样做,国家收入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就所得税而言,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个人;另一种选择是将它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同样,关于间接税,更具体地说是增值税问题,有人建议,一旦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赋予法人资格和纳税能力,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应税人,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4.2.2针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使用的措施
4.2.2.1将收入归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
该提案设想,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应负责支付使用此类技术所征收的税款。这些税收将被视为是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虚构工资征收,相当于从事同样工作的个人将获得的工资。工资将通过查看可比较的工资来计算,因此,实现了对自动化造成的收入(税收和社会保障)损失的中和。为了实现这一点,立法还必须承认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所有者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本身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例如,要求修改劳动法承认该关系)。
一些政党的成员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对机器人的估算收入征税。例如,纽约市长比尔·布拉西奥(BillBlasio)在竞选2020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期间为联邦机器人税的设立进行了辩护。根据他的提议,当一家公司因自动化而更换一名工人时,它必须为每名被更换的工人支付相当于5年工资税的金额。此外,他的想法还包括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建议的名称是联邦自动化和工人保护局(FederalAutomationandWorkerProtectionAgency,FAWPA)],该机构将被授权监管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机器人技术。在加拿大,绿党还提议对机器人征税。2019年9月29日的公告提出,当一家公司用机器取代个人时,将征收相当于下岗员工将缴纳的所得税的税款。
4.2.2.2实物税
对机器人的所有权征收实物税,可以基于统一税率,也可以根据机器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类似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资产征收的税收。这种方法的主要挑战是对财产征税(通常涉及没有自主权或智能的有形资产),这种模式与对机器人征税的根本原因相冲突:既然机器人是可以取代人类的智能机器,就应该把它们作为人(主体)而不是物体征税。
4.2.2.3营业税措施
4.2.2.3.1限制对自动化业务支出的扣除
现在有几个司法管辖区对投资于技术和购买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机器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根据OECD的最新数据,一些司法管辖区加强了有关企业税收激励的激励措施,以鼓励创新,例如,用于税收目的的投资资本的可抵扣性。此类措施可被视为促进对个人的取代。因此,根据所报道的某种自动化水平,消除这种税收优惠可能是减缓机器取代人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目前,以世界上机器人化程度最高而闻名的韩国修改了公司税法,通过限制某些扣减来抑制资本对技术的投资。这可以被视为一种间接的“机器人税”,因为用这种方式并没有新的税收产生。在修改之前,根据企业规模允许扣除企业投资额的3%~7%。2018—2019年,税率降低了2%。通过研究韩国的制度,Dimitropoulou最近讨论了一项措施,以限制对使用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替代人类劳动力的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一项限制扣除额的提议由VincentOoi和GlendonGoh提出。他们的提案称为“反向折旧”,其前提是采用一定程度的自动化作为补充功能的公司(这意味着没有人力或劳动力替换水平较低)可以被允许扣除与资本支出相关的更高金额,而在自动化方面进行投资而导致更多人员替代的公司将被授权仅扣除一小部分资本投资。
4.2.2.3.2提高自动化企业的企业税率
上述“机器人税”的另一个替代方案是相应提高自动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取代人力的公司有望提高生产率,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在更高的计税基础上征收更高的税率,除了增加对资本而不是劳动力的征税外,还将增加政府的税收。
4.2.2.3.3自动化税收
另一个想法是实施自动化税收,这种税是针对雇用越来越少员工的企业征收的。换言之,这些税收旨在减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解雇和/或替换员工。下文将讨论引入此类税收的几种选择。
征收此类税收的一种选择,是向雇主(企业)收取与他们的人类就业率成比例的失业保险。这意味着裁员或更换员工的比例越高,雇主就越多地为政府收入缴纳更多的税款。这确实是对裁员的一种补偿。因此,决定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代替劳动力的企业将做出更多贡献,因为政府将需要更多的资金来帮助那些退出就业市场(即使只是暂时的)的人们。在这方面可以设立一个机构来开发系统,并控制和收集有关裁员和替换的所有数据,以告知税务部门。
另一种选择是征收企业自雇税收,这将增加不使用人力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税收负担。这种模式可以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个人征收的自雇税收相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的所有者应该支付社会保险,类似于如果他们是雇员,他们的工资将支付的社会保险),这里的主要目标也是增加税收以保证支持那些由于自动化而失业的人。为了便于计算,可以使用公司利润与员工薪酬支出总额的比率。如果这一比率超过政府规定的门槛,可以对企业利润征收附加税。这些额外的税收将反映出这些公司由于实施自动化而避免支付的金额,或者,也可以考虑销售比率,而不是利润率。
最后,削减技术投资的另一个建议是,为雇用人员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例如,这些税收优惠可以通过减少或免除对工资征收的社会缴款或对医疗保险制度缴款的方式给予;另一个可以给予的税收优惠是对支付给人类的工资的超额扣除。这些优惠将确保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出于税务目的,以相同的方式或至少以非常相似的方式对待人类和机器,因为机器不收取需要纳税的工资,并且一些司法管辖区为实施被认为可以提高生产率的技术提供了加速的税收减免。
提出的另一个解决办法是引入狭义的目标税。2017年,瑞士日内瓦大议会提议对零售业安装的每个自动出纳机征税———一种对自动出纳机征收的税收,这一提议被拒绝。在该提议中,自动收银员被定义为“顾客可以在没有商店人员干预的情况下使用的任何支付购买的设备”。2018年,旧金山颁布了AB1184法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行驶征收新税收。根据该法案,将对“由自动驾驶车辆(无论是由运输网络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或由参与的驾驶员提供的便利)提供的源自旧金山的每一次骑乘征税,其金额不超过规定的净骑乘票价的3.25%,乘车和共享乘车净车费的1.5%。这两种模式都没有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而是选择对特定的新服务或自动化类型征税。因此,这类税收旨在征收的税收和补救失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4.2.2.4增值税措施
SamMitha建议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实现的增值征税。这项提议的前提是,通过采用这些技术,公司的利润应该会更高。因此,建议企业监控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合计价值,并对此类金额征收更高的税率(增值税税率)。作者建议,营业额与雇员人数之比高于既定起征点的企业也可以对其商品和服务征收更高的增值税税率。另一种选择是不允许对自动化相关采购征收进项增值税。
4.3评估有针对性的措施
政策依据
上面讨论的所有建议都是基于这样一个政策原理,即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导致大范围失业并取代人类。然而,第3节提出的数据表明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纯粹以就业为中心的观点将导致不确定的结果。因此,上述所有建议的政策理由确实值得怀疑。作者倾向于,根据尚未确定的潜在税收损失实施改革是不可取的。
中立性
假设政策依据是合理的,我们从中立性开始。一方面,可以说税收制度应该是中立的,因为与人类相比,它不应该激励企业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换言之,由于机器人可以执行与人类类似的任务,因此,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税收成本应与雇用人力的税收成本一样高。
但关键的基本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真的可以与人类和工人相比吗?在作者看来,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比,人类具有诸如自由意志、创造力、情感体验、直觉等特征,这些特征甚至在执行日常工作时都是相关的。鉴于这些属性,似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和人类是不可比较的,因此,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与人类平等的中立论点是不正确的。所以,任何建立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完美或接近替代品的逻辑基础上的建议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的提议也没有考虑到被替代的个人,不像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找到替代工作的可能性。此外,如果企业投资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例如,如果它们被归类为资本资产,折旧费用受到限制)比其他资本投资的税率更高,那么很明显税收制度倾向于后者的投资(例如,开发新的非专利药品产生的资本支出)。这似乎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可以认为第4.2.1节和第4.2.2节中提出的所有建议以从事电子商务或自动化领域(例如,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应税主体或以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使用为目标的措施)业务和行业的纳税人(尤其是企业)为目标。换句话说,创造或拥有或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受到此类措施的影响。因此,对于创造或使用此类技术的企业而言,此类税收(包括自动化税收)可能被视为非中立的,因为此类企业需要遵守特殊规则。一个相关的说明,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中一再表示,数字经济不能被使用“栅栏原则”。因此,数字服务税(DSTs)或数字常设机构(PEs)在学术界广受批评,因为它们适用于选定的电子商务或商业模式,违反了中立原则。根据这一逻辑,上文强调的有针对性的提案由于其选定的适用性或对自动化业务的影响,可能相当于“栅栏原则”。
简单性和确定性
接下来我们讨论简单性和确定性,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独立应税主体征税(见第4.2.1节),这会导致一些复杂情况,肯定会造成不确定的税收环境。首先,问题是如何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这个定义应该包括已经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很长时间的、简单的自动售货机或自动取款机吗?还是一辆复杂的自动驾驶汽车?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仪(已经在飞机上使用了很长时间了)有什么不同?
例如,Oberson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拥有足够的自主性及学习、进步和决策的能力。Englisch肯定地说:“一个定义必须调和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这两个潜在冲突的目标。它必须明确界定税收的实质或个人范围,与此同时,它必须具有面向未来的能力和足够的全面性,以考虑到相关的技术进步。”此外,Falco建议,除了旨在界定机器人税的司法管辖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外,如第3节所做数据和分析的重要性所表明,适当的定义还必须考虑机器人税的目标。
即使在机器人学家中,也没有关于这个概念的共识。一方面,机器人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由用于自动执行作业的计算机控制的机器”。另一方面,ISO8373:2012指出,机器人是一种“可在两个或多个轴(4.3)上编程的驱动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2.2),在其环境中移动以执行预期任务”。
尽管欧盟拒绝了实施机器人税的提议,议会起草了一些与机器人民法规则相关的建议,并于2017年2月16日批准了该文本。该文本没有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但在附件中提供了一些共同特征,例如:a通过传感器和/或通过交换数据(互联互通)和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获得自主的能力;b从经验和互动中学习的能力;c机器人的物理支持形式;d使其行为和行动适应环境的能力。
鉴于上述差异,请考虑WilliamWeissman的以下示例:
以计算器为例:它可以帮助工人更快地完成计算任务。如果使用公式和算法,它会被认为是机器人吗?如何确定使用计算器会导致失业还是只会延缓招聘?
因此,作为一个开始,以下建议将需要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词进行适当的定义。同时为非税法和税法目的制定一个定义确实是一个挑战。
尽管存在与定义相关的挑战,但将收入归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第一个问题是“法人资格”的确认。应当指出,“人格”不涉及物理或自然概念,而是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能力。这将涉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可能性,例如,持有资产、起诉或被起诉、签订协议等。
举例来说,由汉森机器人公司(HansonRobotics)创造的社交类机器人索菲亚(Sophia)于2017年获得了沙特阿拉伯公民身份。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她与任何拥有沙特公民身份的女性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应该声明尚未公布关于索菲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信息。这一发展在索菲亚适用的法律框架方面引出了一些问题。总的来说,此案被认为是一个宣传噱头,尤其是在沙特阿拉伯宣布开放数字化转型之后。
尽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能已经具备了许多与人类相似的特征,如沟通能力、对自身和外部世界的了解以及索菲亚所证明的某种程度的创造力,但将它们等同于一个人似乎并不合理。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背后的人总是可以“拔掉插头”并停用此类技术(除非审判日已经到来,机器接管并开始像电影《终结者》中所看到的那样“拔掉插头”)。因此,唯一合理的建议是赋予它们类似于法人实体(如公司)的法人资格。然而,将其视为法人实体(公司)将需要制定一部“机器人法”(类似于公司法),负责管理这些法律主体(例如,创造、持有权利的能力、产生负债和费用的资产等)。此外,还需要对合同法或商法等其他法律领域进行修改,这些法律领域将管辖这些法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易。此外,还应该指出,公司是个人开展业务的常见形式。设立“机器人法”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个人不能通过这种技术做生意,他们最多可以从这种技术中获益。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制度,赋予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巨大的法人资格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此外,说得更明白一些,人拥有或管理公司,公司雇用人。很难想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拥有或管理公司,或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去雇用人。另外,在“现实世界”中,很难想象目前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会使用其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
此外,法人资格的承认并不授予纳税能力,除非机器人被确定并被视为应税主体,并被公平和公正地征税。如果假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为税法目的定义(例如,基于上述假设的“机器人法”将极难设计),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纳税能力。这里将讨论两个原则,即效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很明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不会从国家资助的服务中受益,其中包括教育、卫生服务、退休、病假、社会福利,等等。它们也不会从公路、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此外,它们不会独立地受益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框架。RobertAtkinson问道:“……如果机器人缴纳社保税,它能在40年后退休并领取社保吗?如果机器人坏了,能拿到伤残赔偿金吗?”可以说,企业也不能从上述基础设施中获益。然而,这里有一些不同之处,公司受益于国家的法律框架。此外,它们雇用的人也从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除非并直到制定了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和规范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否则作为独立应税人对此类技术征税似乎与利益原则相冲突。假设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一个国家就有理由对这一框架收取费用。这一费用将作为公共服务的交换价格,如通行费或使用公共基础设施所支付的税款,就像机场一样。这种费用需要与国家提供的服务直接挂钩。根据Oberson教授的说法,通过将这一概念应用于机器人,政府可以收取费用“作为对为使用或控制机器人而安装的特定监视、认证或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然而,由于税收设计只涵盖提供服务的费用,因此,它将无法弥补因未收工资税而可能留下的赤字。此外,它也不包括机器人可能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即使一个国家设法发展法律基础设施来管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那么自然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能力向国家支付任何费用/税款。
在这方面,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显然也没有能力自己纳税(缺乏财政能力)。只有当它们能够赚取收入/利润时,才有支付能力。正如本节前面所讨论的,除非并直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分配了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财务能力,从而使其能够从事商业交易并赚取利润,否则人们必须完全忘记它们可以支付它们应得的那部分税款的假设。在这方面,Englisch教授指出,“没有自主定义的个人消费能力的机器人理论上甚至不能承担预期的所得税负担;相反,所得税的负担总是落在其他人身上(很可能主要落在他们的主人身上)。因此,只要机器人没有自我定义的个人需要,就不能以支付能力原则为理由使其有义务缴纳所得税”。
假设上述所有挑战都可以克服,一种选择是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个体。然而,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无法与人类相比。事实上,后者可以对前者“拔掉插头”。因此,我们不会冒险讨论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人类,并将收入(例如,被视为就业收入)归于它们,因为这一概念在整体上是有缺陷的。
因此,唯一可行的选择是将它们视为应税法人实体类型的主体。然而,我们的观点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无法与公司等法人实体相比。一方面,公司是商法创造的法律虚构,因此,公司在创建时必须遵守最低资本要求,以及有关其运作的持续要求,如簿记、董事会会议、持股报告等。很难想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例如,自动驾驶车辆)会有类似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总是由个人驱动的,不像某些类型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那样是自主的。因此,假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与法律实体相似,就冒险开发一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制度是完全错误的。
假设它们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就会出现几个问题,为了使本文保持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作者将只分析几个选定的问题。考虑到出于直接公司税目的将它们视为不透明的应税主体,第一,一个初步的问题是如何定义“这种法律主体的居住地”?是它们的注册地还是使用地或营业地?它们会引发双重居住问题吗?第二,这种法律建构的应税对象是什么?换句话说,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会获得积极的商业收入?如何确定这个收入?例如,假设X公司拥有一辆自动驾驶车辆Y,该车辆用于为客户(个人)提供乘车服务。根据现行规定,此类车辆产生的收入应归属于X公司。该税收的支持者现在认为,收入应属于Y公司,但这有道理吗?这无疑会导致经济上的双重征税,因为所有者也要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生的收入征税。因此,需要制定适当的规则来避免这种经济上的双重征税,这增加了复杂性。第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税基是多少?它们有资格进行扣除吗?在这方面,Obers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应按总收入征税。问题是:如果Y将50%的运行时间用于为客户提供服务,而剩余时间用于为X公司的经理提供乘车服务,那么如何确定总收入?这50%的报酬(用于自用时间)是否会采用独立交易准则来确定,即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另外,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被分配了财政能力,它们不应该按净额纳税吗?在所举的例子中,认定成本可能包括向管理“机器人法”的国务院支付注册费、雇用其他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汽车燃料费用等的成本。第四,这种法律结构的税率是多少?和公司税一样吗?此外,如果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Y)以及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企业(X公司)层面征收公司税,则可能会产生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问题。如何缓解这些问题?第五,需要考虑跨境问题。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获得税收协定吗?如何确定它们的居住地?如何处理双重居住?哪种分配规则将涵盖它们的收入等?这些确实是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尽管可以找到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但这些改革将使立法变得复杂,并增加税收的不确定性。所以,问题是:我们真的想走这条路,让税法更加难以理解和实施吗?
关于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视为独立的增值税应税人的讨论,为了使本文保持在可控范围内,作者仅将再次讨论几个问题。第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否成为应税人?根据欧盟增值税指令(第9条),应税人可以是“在任何地方独立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的任何人,无论该活动的目的或结果如何”。这里的问题是“独立”一词。目前在有背后人类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为了增值税的目的,发展这一概念是绝对必要的。可以说,如果我们把法律人格和税务人格分开,那么这一步是可以克服的。但这还不够,因为需要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分配足够的财政能力(资金)。第二,应税对象是什么?让我们回到前面讨论的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示例。根据现行规则,X公司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该税的支持者现在认为,该服务应归于Y,Y应被收取增值税。这显然是双重征税的情况。另外,Y是否可以申请进项增值税?如何做到这一点?所有这些问题将如何解决?该提案的支持者还认为,区块链技术可用于简化适用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在这方面,似乎区块链技术的“用例”在间接税问题上被夸大了,因为该技术有许多挑战。巴尔博士说:
每一项新兴技术都会经历一个炒作阶段,然后人们开始质疑它是否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尽管区块链技术已经存在了10多年,但仍然没有被广泛采用。区块链将解决诸如零散的信息系统、有限的供应链可视性以及增值税系统中经常遇到的实时数据可追溯性需求等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在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必要环节和必要的创新成本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这项技术本身也带来了一些有待解决的挑战。最后,还有许多监管方面的困难———这些问题与技术问题同样重要,需要克服。
总而言之,这项提案似乎根本不可行。
因此,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单独的应税主体征税,从直接税或间接税的角度来看,会导致一些复杂的情况,特别是,定义和分配法律/税务人格,以及确定居住地、应税对象流、应税基数等。
针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使用的措施(见第4.2.2节)将需要以一般方式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需要区分可补充人类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可替代人类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此外,一些提案可能需要规则来计算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的应税价值,或者需要规则来确定自动化水平。
例如,引入机器人使用税,即将认为的收入归属于所有者(见第4.2.2.1节),依赖于为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者分配公平工资报酬。也就是说,考虑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取代组合功能,确定工资还是很困难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与人类或其他机器人一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类似于转让定价分析时所做的功能分析,以确定应归属的应税活动和应税收入。而且,该提议还将涉及调查公共领域可提供的可比薪金。要找到这样的可比数据可能极为困难,一旦有,就需要作出合理准确的调整。我们都知道,利用独立交易原则将利润分配给跨国企业的各个机构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特别是进行功能和可比性分析。此外,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争议在世界各地都在增加。因此,将“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到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这条道路提供了主观的结果。Mazur教授认为,这种税收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此外,这些规则导致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需要制定适当的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将再次增加复杂性。
出于类似的原因,在所有者层面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收实物税(见第4.2.2.2节)将是漫长且令人厌烦的,因为很难每年估算其公平市场价值(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此外,考虑到有些机器人只有人工智能而没有实体(例如,chatbot通常用于客户服务),除了如何为法律和税收目的界定这一概念之外,很难实施这类财富税或实物税。
限制扣除额的措施也可能很复杂(需要反避税规则),考虑韩国的例子(见第4.2.2.3节)。Dimitropoulou指出,这一制度非常复杂,因为提案的范围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即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和不符合此种奖励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很难界定。此外,任何需要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劳动力的近似替代品和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人类劳动力的补充的提案,都将是一个内在的复杂问题,因为定义这样的界限对决策者来说确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一些挑战除了非中立性(见第4.2.2.3.2节)外,可能会使自动化水平更高的公司税率变得复杂。例如,什么时候应该将一项业务归类为“自动化业务”呢?如果一个企业取代了5%的人力、10%的劳动力、20%的劳动力或超过一半的劳动力,那么它会是一个自动化企业吗?如何衡量这些百分比?这些问题增加了提案的复杂性。
与自动化相关的税收(见第4.2.2.3.3节),根据其设计实施起来也可能很复杂。例如,如果与这类税收挂钩的比率是主观的,而且没有很好的界定,那么税收的不确定性就会上升。此外,由于该比率和劳动力与销售额或利润的比率相关,该方法有效地惩罚了所有收入高、员工人数少的企业(不仅是自动化企业)。而且,如果税收与雇员或收入比率挂钩,零售业的几家公司将受到负面影响,因为它们的收入额很高,但利润率很低。总的来说,这样的税收显然阻碍了生产力和创新。通过免除社会保障缴款,对雇用人类而不是机器给予税收优惠,可能会破坏社会保障体系。这种激励措施也不符合解决税收减少问题的根本理念。
最后,有针对性的增值税措施(见第4.2.2.4节),其中,企业需要单独估计机器人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增加复杂性,并对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正如SamMitha所说,“这将是一个高度复杂、成本高昂且不受企业欢迎的过程。这也将与政府未阐明的保持增值税制度与欧盟增值税制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目标相冲突”。
效率(合规成本)
接下来讨论效率方面(合规成本),如前文所述,所有依赖于a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b定义替代人工和不替代人工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c要求计算与机器人相关的价值的提案将增加复杂性,从而增加税收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税收纠纷。对纳税人(尤其是公司)和税务机关来说,遵守这些税收的成本无疑将很高,因为“这些提议涉及大量的任意性和……不合理的划线”。鉴于复杂性,不鼓励采取这种措施。
有效性和公平考虑
首先,从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作者认为,依赖于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提案将导致一场合规噩梦,即使克服了这一障碍,各国政府也将发现强制征收此类税款极为困难。例如,如果超过1000万辆自动驾驶汽车进入市场(例如,美国市场),那么,根据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作为独立应税主体征税或将名义工资视为归属于所有者的提议,我们将不得不评估1000万新纳税人的税收。在这一点上,所有者很有可能不愿意在纳税申报表上披露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所有权。此外,税务局可能很难进行审计,以了解纳税人是否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有自主权。因此,税收征管可能是一个挑战。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上述提议可能会引发利润转移,因为它们阻碍了创新(将在后文讨论)。作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上述建议,那么公司纳税人就有可能将其活动转移到另一个不采取此类措施的地点。例如,如果自动化研发中的税收激励受到惩罚或缩减,那么纳税人只需将其活动转移到准备为其提供投入或产出激励的司法管辖区。此外,如果一个高净值个人使用多个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并且如果该个人将被要求对归属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视同就业收入缴税,那么该个人可以考虑转移到另一个不受此类税收和合规要求约束的司法管辖区。但这种现象并不新鲜,只要对可移动的纳税人(个人或公司)征税,利润转移就会继续存在。
灵活性
最后,这些提议也可能违反灵活性原则。第一,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引发的税收损失问题似乎是一个可能的问题,但不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对此类创新征税。第二,如前文所述,大多数提议都需要定义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狭义的定义可能导致立法在考虑到未来发展时缺乏灵活性,而广义的定义则很有可能将人们在家中拥有的吸尘器也归类为机器人。第三,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一些提议可能会导致逃税(由于不遵守规定)和可能的利润转移。第四,有些建议只适用于选定的情况或选定的企业。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所有个人/所有企业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并从中受益。因此,仅针对特定情况设计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税收将导致税收制度既不灵活也不动态的结果。
4.4创新视角下的结语
鉴于上述讨论,一些国家拒绝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想法并不奇怪。英国议会拒绝征收机器人税时称:“在他向我们提供的证据中,部长指出政府也认为在当前自动化环境下征收机器人税的想法是‘不正当的’。我们需要更多的机器人,而不是更少。对它们征税会进一步阻碍它们的行动。我们认为对机器人征税不符合英国企业或工人的利益。”瑞士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瑞士联邦委员会的一份声明(英文译本)宣布:“联邦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主要框架条件的报告,分析了瑞士数字战略背景下的情况,没有预见到从根本上修改现行社会和财政制度的任何迫切需要。此外,目前的知识不允许我们预测经济数字化对就业的负面影响。”2017年,欧盟也拒绝采用机器人税收。
此外,根据BEPS倡议,特别是BEPS第5项行动计划,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促进研发已经引入了投入和产出相关的税收优惠(IP盒子)。人工智能(技术)通常属于合格的IP资产范畴,因此,对这些资产征税将违反许多国家的研发政策。在这个问题上,英国议会通过将自己的税收制度与日本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们建议政府在下一个预算中提出新的税收激励方案,以鼓励对新技术的投资,例如自动化和机器人技术”。
关于鼓励投资,意大利2020年预算(2019年12月27日第160号法律)引入了6%~40%的税收抵免,相当于现金补助,可通过投资工业4.0资产享受。例如,对由计算机系统控制和/或由智能传感器或驱动器和与工业或工厂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驱动器操作的机械和其他设备的投资。纳税人也可以用其他一些税收债务/负债来抵消这种抵免。将资产归类为工业4.0资产有一些要求。有关法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被称为高折旧或超折旧的规定。
同样,波兰宣布从2021年1月1日开始鼓励对机器人的投资。其想法是提供税收减免,允许个人和公司(无论部门或规模)额外扣除与此类投资相关的50%成本。这项措施还将包括租用机器人、购置操作此类机器人所需的软件和人员培训等费用。
人们还可以注意到,也许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提供独立的税收人格或在其上设置特定税收的提议,仍然留给我们一个尚未回答的问题,即这些创新的理由是什么。也就是说,由于所有技术都使人力不必要,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要求对所有降低人们参与需要的技术征税。这是否也包括对所有比如基于轮子或杠杆机制的技术征税,因为几千年来这些技术使人类工作变得多余。换句话说,除了这些浮华的细节,轮子和机器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为,使世界上大多数人变得易控制,不是出于选择而仅仅是因为缺乏有报酬的就业机会,那么仅仅修改我们的财政政策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需要找到全新的社会、经济和财政模式。为了用最简单的措辞说明这种变化的深度,作者可以建议货币和报酬的概念本身需要被取代,因为大多数需要商品和服务的人将无法提供任何有形的东西来交换它们。此外,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我们对资本的理解需要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本身可能会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
另外,如果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只是我们发展传奇中的又一步,是帮助我们克服未来障碍(气候变化、人口老龄化、全球人口下降、太空探索等)的工具,那么我们的注意力就不应该集中在试图从财政上瞄准新的物质对象(即机器人)上,而是应集中在努力了解与之相关的社会趋势上。
5我们的建议是:专项教育税
5.1概述
在现阶段,由于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就业的影响有不同的看法(如第3节所述),作者同意英国和瑞士以及一些学者所表达的观点,即不应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才有可能知道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如何进行,也就是说,人类的就业水平将减少(暂时或更永久)还是增加(暂时或更永久)。
重要的是要记住,税收不是降低自动化水平(并保持现有工作)的适当工具。以此类推,同样的道理,对香烟征税并不能阻止人们吸烟。征税税收并不总是劝阻特定行为的有效措施。
未来几年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是,政策制定者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第四次工业革命使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适应和鼓励促进经济价值的进步,而另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应该是将利益和优势重新分配给那些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的话)。
各国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除其他全球性挑战外)将是在围绕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设计税收与技术发展和创新之间找到最适当的平衡。设计需要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即前者不能完全或相当程度地消除后者。此外,还应考虑到技术正在以指数级的速度发展,“未来”是未知的。很有可能“高科技”和“高就业率”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实际上可以共存。
考虑到上述情况,作者认为政策制定者需要“积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应对”。政府需要监控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对税收影响的演变。如果可靠的经济数据开始指出,由于自动化(而不是其他事件,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失业率正在上升,那么政府应该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培训使工人重新获得技能,而不是资助发放最低工资的支持计划。这个是因为“对于我们放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机器人,必须有人维护它或服务它或照顾它”。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建立一个国家技能中心,它将预测/塑造市场在技能方面的需求,并帮助在过时之前进行有计划的重新定位?或者引入‘技能保险’,这将有助于为职业调整提供资金”。
这样一来,人们就业的机会就增加了。因此,通过增加个人的自主权并让他们重返就业市场,政府可以期待这些人员缴纳税款(工资税、所得税或消费税)。为此,政策制定者可以首先确定现有的可以实现自动化并且已经重新培训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工作岗位”。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讨论“新”技能会是什么样子,但公共领域似乎有足够的信息,特别是提高数字化素养或技能的建议。在这方面值得注意,例如,洛桑综合技术学院(EPFL)创建了EPFL扩展学校,向没有大学学历的个人教授新的数字化技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国家如何资助这些教育方案,使个人能够遵循这些方案?
5.2教育税:若干国家的经验教训
根据OECD从其成员国收集的数据,政府用于教育的收入的最大一部分用于小学和中学教育(占所有教育支出的69%)。这一统计数字可能(不一定)表明,公共资源(可能需要在未来去缓解自动化带来的高失业率)现在并没有指向高等和职业教育。因此,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源。
与以前的目标方案相比,一个更容易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一个专门基金,资助有关行星问题的教育或认识方案,这些方案不限于某一特定管辖区的边界(如第3.2节所述)。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背景下,这将是一个更广泛的环境的一部分,当考虑到围绕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实施税收的主要理由是补偿机器取代人类时,这一建议更有意义。
事实上,一些国家已经对教育征税。例如,印度宪法第270(1)条规定,允许政府征收一种称为“cess”的税,以产生用于特定目的的收入。依靠这一规定,印度政府通过2004年《金融法》引入了2%的教育税,以支持基础教育的提供。为了满足中等和高等教育的需要,2007年,这一比例提高到3%。2018年,政府以4%的医疗和教育税取代了这一种税收。cess由所有纳税人(个人或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根据特定条件)支付,这种税收是按百分比征收所有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间接税,如关税。所收集的数额不计入一般公共账户,而是用于教育和卫生领域的特定用途。
巴西的做法可以作为另一个例子。与教育部有联系的国家教育发展基金已经存在,该基金的主要目标是筹集财政资源、支持教育方案,并向低收入学生提供援助(如食物、书籍、其他学习用品、交通工具等)。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212(5)条规定,分配给该基金的缴款(称为教育津贴)按雇主工资总额的2.5%收取。其他可能与当前主题相关的方案包括全国工业学徒服务贡献(theNationalServiceofIndustrialApprenticeshipContributions,SENAI)、全国商业学徒服务贡献(theNationalServiceofCommercialApprenticeshipContributions,SENAC)和支持中小企业贡献(theContributionsforSupporting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EBRAE)。
第三个例子是尼日利亚。尼日利亚政府实施了一项可分配给教育税基金的教育税,税率为2%,对在该国注册的每家公司的应纳税利润征税(这意味着非居民公司或未按照尼日利亚法律注册的公司免税)。设立该基金的目的是恢复、修复和巩固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教育系统,特别重视高等教育。教育税的评估和征收由联邦税务局负责。一项关于尼日利亚教育税影响的有趣研究被发表,其结论是,教育税在短期和长期对人力资本发展都有重大的积极影响。最终的建议是继续征税。
同样,牙买加于1983年开征了教育税,以支持教育部根据《教育税法》资助教育方案。纳税人是:a年满18岁的雇员(不包括退休人员);b领取最低工资的自雇职业者;c雇主(在牙买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在这方面,对雇员的薪酬和自雇职业者的应课税收入征收教育税,税率为2.25%。此外,雇主必须按支付金额的3.5%出资。
利用上述模型,笔者还建议各国政府引入所谓的教育税,为教育和引入新的经济和技术环境所需的技能提供资金。在宪法规定允许为教育目的征税、收费或地方税的情况下,基金的设立和实施将是直截了当的。这不会涉及税收制度的任何复杂性或重大变化,所有纳税人(个人或企业)都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方面,这一方案将主要允许“被替换”的工人接受专业教育(例如,通过资助短期课程、培训课程、技术学院和大学),以确保他们能够重新获得技能,满足未来的需要。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一特定目的应在没有任何含糊迹象的情况下向公众充分传达,以便纳税人了解他们为什么要支付这一额外金额。
5.3一般措施与专用措施
5.3.1不限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问题的一般措施
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赞成一项专门措施而不是更一般的措施。对于后者,一些学者讨论或主张对直接税或间接税领域进行全面改革,以应对自动化的威胁,确保收入再分配。
Oberson考虑了提高公司税率的可能性。虽然这一选择很有吸引力,因为它适用于所有企业,但这一措施不应孤立考虑,而应在更广泛的税收制度背景下加以考虑。
另外,在间接税的背景下,Arndts和Kapper认为,税基应该转向消费,而不是生产,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因为消费税比所得税(利润转移的担忧)的扭曲性更小。因此,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简单地提高增值税税率。然而,与直接税不同,增值税制度不区分富人、中产阶级或穷人的消费。然后,消费税可能会把这个问题的负担推到工作容易自动化的社会部分或可能失业的社会部分(普通工人)身上。
Mazur提出了更有见地的建议。她认为,在现行直接税制度下,对资本收入的征税要比劳动收入更为优惠。因此,她建议资本收入应与就业收入一样征税。在美国,一种选择是修改劳动收入的工资税(通过使其对雇主更具吸引力),并扩大适用于高收入个人资本收入的工资税。另一种选择是对资本收入征税。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的现行税制下,资本利得和股息按实益税率征税。Mazur认为,应取消对这些收入来源的有益待遇,并应与劳动收入同等征税。同时,她认为大幅补贴企业创造资本收入的税收支出(如加速折旧或奖金支出)应该减少。其他有趣的措施也提议对资本收入征税。作者的观点是,虽然Mazur的建议是可靠的,有实质性的优点,但在性质上是基本的。她承认,“这些变化不会充分抵消当前劳动力的预期中断、与失业相关的社会和个人福利负面影响以及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差距。因此,仅靠‘机器人革命’不能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因此,Mazur指出,政府的税收支出应以重新雇用工人和赋予他们权利为目标。她说,“简言之,通过寻求填补现有和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延长人力在不必要的任务中的低效使用,这种直接的资源支出优于使用机器人税来解决自动化的有害影响,是对上述税收政策变化的积极补充”。
事实上,Mazur的提议将通过对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来增加收入,但不能保证政府会将筹集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这就是专款专用方案的用武之地。
考虑到这些数据,作者认为增加中产阶级的税收负担不是一个好主意。此外,作者的论据是基于OECD最近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指出:目前每六个中等收入职位中就有一个面临自动化的高风险(如图8所示)。
因此,作者的建议将针对高收入个人。高收入个人的定义也将取决于每个国家根据每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现实而定。作为一个例子,作者参考表1来定义收入上限下个人的含义。
因此,个人收入起征点将是特定于国家的。超过收入门槛的收入的一个百分比将取决于缴款。例如,如果X国的X先生获得了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额),并且如果起征点固定为8万美元,则超出部分即2万美元将作为缴款的应纳税基数。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将作为教育税支付(例如,1%~3%)。在确定百分比时,政策官员应考虑人口规模、支出、生活成本、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诸多因素。为便于定期缴纳此项税款,雇主可以预扣税款并将其支付给当局(对于工薪个人)。或者,个人可以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支付。
5.6评估我们的提议
我们的建议是中立的,因为它适用于所有超过一定的收入门槛的个人和企业。为了提高效率,阈值的设计很重要。根据司法管辖区的不同,一项简单的法律或类似的法律行为就足以规范此类税收的适用。该法律将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以促进税收确定性。此外,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遵守这一措施的成本也很低。对纳税人来说,税收的计算将很简单。此外,税务局可以部分修改现有的纳税申报表,以确保纳税人遵守该措施。确保合规还将限制逃税的机会。这项措施是灵活的,因为根据可靠的经济数据,缴款可以增加或减少,也可以取消税收。该提案还符合受益原则,因为做出这一贡献的纳税人(个人或企业)受益于一般国家资源(包括工业4.0)。此外,由于税款是由有利润或可支配收入的企业或个人分别支付,这将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当然,如果这些税收不统一,特别是发达国家不统一,利润转移(和税收竞争)仍然可能发生。重要的一点是,许多国家例如奥地利、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荷兰,都在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中为教育和培训项目投资设立了税收优惠。我们的解决方案不应被视为与这些制度不相容,因为它的目标是在全球问题上教育公众。
在国际税收方面,上述提议的方案很可能构成税收协定所涵盖的一种税收,特别是OECD范本的第2条,因为它适用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税收的适用可能会受到税收协定的限制。例如,如果R国居民从其税收协定伙伴,即S国(开征教育税的国家)获得大量商业收入,然后,OECD范本的第7条(涉及商业收入)将关闭此类税收的适用,除非和直到纳税人在S国拥有常设机构。换句话说,除非和直到S国根据税收协定获得无限征税权,否则S国将无法执行其教育税。因此,除非各国通过双边谈判或多边文书(MLI)同意在所有情况下实施该税,否则该税可能无法在跨境情况下实施。鉴于这一问题,一个可能的政策选择是向居民而不是非居民征税。
如果这些税只向当地税务居民征收,上述提议就有一个固有的缺陷,即它基于这样一种世界观———财政特权完全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尽管这种世界观是现实的,但在解决日益全球化和相互关联的问题时,它是失败的。首先,那些确实具备成功实施教育税的财政潜力的国家,由于前面所述的人口下降,实际上可能需要更多的国外熟练劳动力。它们对当地劳动力的投资可能不足以满足本国经济和社会的总体需求,这仅仅是因为国内潜在雇员的数量正在迅速减少,甚至连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都无法弥补这一缺口。其次,那些确实具备长期潜力来提供所需移民的国家,是那些不能依靠自己的财政基础来提供急需的教育投资的国家。此外,即使它们能够为成功的教育方案提供资金,这些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为发达国家提供更熟练的移民,因为当地经济不可能为新受教育的青年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受益于发展中国家教育方案的许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将试图在世界其他地区生活,在那里他们不仅可以期望更高的工资,而且可以期望更稳定的政治环境,人们可以合理地质疑方案的正当性,这些方案最终可能导致贫穷国家的纳税人为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纳税人的需要提供资金。
从迄今的经验中,我们可以有些把握地说得到的一个教训是,未来的移民流动不能由单方面的政府措施来遏制。简单地建造“围墙”和雇用更多的边防人员也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减缓潮流,但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徒劳的措施。如果像非洲这样的一个大陆,有一半的人在15岁以下,任由其现状发展下去,那么如何阻止这些年轻人———他们深知世界为他们提供了更具前景的环境———真正尝试去接触呢?对于旧世界的另一部分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中东和中亚部分地区,那里目前有大量的年轻人,目前只能向他们提供一个黯淡的未来。此外,预计世界上所有这些地区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最严重影响,使其大片领土无法居住。
因此,我们在全球这一级面临以下难题。世界上能够为教育投资提供资金的地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这种投资针对的人力资本,而那些拥有人力资本的地方可能没有财力,而且由于其经济和社会的失职状态,它们面临着以自己的代价实际准备未来移民的才能和技能将被其他更繁荣的经济体所利用的危险。另外,我们已经意识到,如果仅仅因为在他们选择的目的地不需要他们和他们能提供的服务,非技术移民不会放弃他们在新环境中寻找更好生活的梦想。在学术或政治辩论中,合理的经济推理可能是有说服力的,但它不太可能改变一个充满活力和热情的年轻人逃离真正绝望环境的梦想。换言之,世界发达国家将无法避免移民潮。
6我们的建议是:全球(洲际)财政再分配、取代全球教育税,并走向全球税收体系
税收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些关于如何以巴哈瓦提人才外流税的形式解决所述问题的指导。这是由技术移民的东道国向其原籍国支付或转移的税款,以补偿其因技术个人移民而蒙受的损失。根据最初的提议,这项人才外流税将由技术移民承担(即,除了根据其所采用居住国的一般规则所欠的款项外,还将支付这项税款)。最近的提议将税收负担从移民转移到东道国,而Brauner则提请注意,人才外流税应符合的政策价值,以便成为一个合理和有效的发展工具,而不仅仅是另一个让发展中国家腐败精英致富的渠道。
根据现有的研究,作者将提出一个全球机制,使依赖移民的发达国家的资金能够转移到作为人力资本来源的发展中国家。与目前的援助环境不同,这一机制将采取财政转移形式,根据预先确定的公式,一定比例的(低比例)东道国税收收入将分配给目前和未来的移民来源国(而不是在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或增值税层面寻找孤立的解决办法)。然而,与这篇文章在国内方面所主张的相反,在国际这一级,作者反对指定用途的做法,即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我们对全球的忠诚远不如大多数人对所属的政治体系的忠诚。正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提醒我们的那样,在困难时期,狭隘的利益很容易在政治上凌驾于更广泛的、全球性的利益之上,而不管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两个国家边界政治敏感性无关这一事实。换言之,如果一项指定用途的收入被用于资助其他社会的发展,那么它可能首先成为下一场需要经济紧缩的危机的受害者,而不管这是否同样有利于征税管辖权。此外,对任何社会中的所有仇外和孤立主义政治势力来说,这种指定用途的税收都是一个容易的呼吁点。另外,我们必须避免将转让界定为一种援助机制的陷阱,因为这会带来同样危险的政治负担。援助被理解为一种慷慨的行为,没有私利顾虑。然而,作者提出的财政再分配机制符合供给国和接受国的利益。在非熟练劳动力不受控制地移民到不需要的国家的情况下,东道国将不得不处理和承担培训和教育新移民的费用(目前,在其市场上的费用肯定远远高于移民国的费用),但也减轻了比我们现在看到的更为激进的社会动荡。换言之,虽然我们应该避免因征收指定用途的税收而过分扩大我们的团结能力,这些税收必然被视为至少是最不隐蔽的外国援助,但是我们应该在通过对相互联系的命运的理解基础上发展更广泛的忠诚。为了正确地看待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举个例子,1960年7月,刚果民主共和国独立后,在人口超过1500万的情况下,共有16名国内大学毕业生,这仅仅是因为当时统治它的殖民国家(比利时)不允许当地人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因为统治者觉得由于教育,当地人变得激进了)。
这种财政再分配机制可以作为引入全球财政形式的基础,一个更广泛的财政形式并且不受巴哈瓦提基金会(Bhagwatianfoundations)的限制,并认为个人或企业的“社会契约”不限于其国家的边界,而是整个地球的边界。这种财政形式可用于资助全球行动,对付针对我们作为一个物种存在的威胁(例如,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
根据选择的方案,转移资金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它们的用途将限于教育或更广泛地用于保健、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利是一个关键目标,因为两性平等最能成功地降低目前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不可持续发展的出生率。此外,与巴哈瓦提模式不同,新机制不仅必须考虑到过去和现在移民流动的经济方面,而且在本质上必须尽可能减少由于气候变化而加速的未来移民流动。如果世界上有几十亿人口(约占全人类的1/3)需要在本世纪内重新定居的预测是正确的,那么拟议的机制将有助于资助未来劳动力为他们所期待的新环境做好准备。回顾我们过去的经验,因为大门是关不上的,城墙也建得不够高(例如,罗马界墙和中国长城都没能完成它们的任务),我们有理由开始与那些在将来某个时候被迫来临的人合作,使他们的定居过程尽可能平和。
作者的提案的执行应该是财政机制而不是援助机制的主要原因是,必须反映这样一个现实,即将成为转移来源的国家不是向需要援助的国家提供单方面援助,而是实际投资于本国的长期繁荣。换言之,作者并没有提出一项慈善捐赠战略,而是提出一项全球倡议,为全球挑战提供资金;这些挑战将影响我们所有人。
尽管财政再分配机制的运作自然需要一个全球多边平台,但技术细节并不是其成功的最大障碍。这种机制无论如何都需要一种新颖的、全球性的或尽可能全球性的社会契约,目的是为解决地球问题提供资金。由于将人口统计数据从气候变化中剥离是毫无意义的,这种社会契约在本质上将有助于保护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利益。可悲的是,最近我们失去了作为一个统一战线共同打击一个以最不歧视的方式看待我们所有人的敌人的机会,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为我们相信病毒将尊重法律虚构的神圣性,如国家边界。因此,作为税务学者,作者必须提醒政治决策者,应该由他们为具体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一个平台。这些必须是全球性的才能有效,因此平台也必须如此。
然而,在建立全球机制之前,作者可以建议至少建立两个大陆或洲际机制。也就是说,欧盟必然是绝大多数非洲移民的目的地。简单地说,浩瀚的大西洋将成为美国航行的天然屏障,至少目前是这样。一方面,为了保持其繁荣水平,欧盟将需要移民,而技术进步将要求这些人拥有宝贵的技能。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的不可控性和对社会资本的不可控性,其对人工智能的需求也越来越低。另一方面,目前的人口和经济数据,加上未能成功阻止移民潮,表明我们可以肯定地预计,从非洲到欧洲大陆的新移民潮将不断增加。此外,新定居点的分布将不均匀,但在欧洲大陆最富裕的地区将更加普遍。在这种评估的基础上,至少要实现以下四个明确的政策目标:
(1)培养潜在移民的技能,使他们能够将这些技能带到所在国,使他们能够更快地融入社会并充分发挥其潜力。
(2)在原籍国为不断增加的年轻人口创造当地机会,从而减轻人才外流对发展的灾难性后果。
(3)阻止那些无法长期承受人口增长的地区的人口爆炸———实现这个目标的最好方法是通过教育,赋予妇女权利以及经济和基础设施,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故事证明了这一点。
(4)使新移民在欧盟(或更广泛的欧洲大陆)内更均匀地分布。
如本节所述,(从国家预算中)转移的百分比将取决于一个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的公式:
———目前的移民水平及其给东道国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这种移民的来源;
———未来的移民水平(考虑到气候变化)和不希望但不可避免的移民成本;
———理想情况下,新移民应该带来的所需移民流动的好处和发展技能的成本。
收集的机构将是欧盟,其委员会负责监督整个机制的行政执行。
分配机制也需要解决,记住它有两个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资金应该转移到移民来源国,但另一方面,也应转移到过去一直是并且现在也是移民来源国的欧洲大陆国家,这些国家今后必须接受东道国的身份,以便使新移民的分布更加均匀。也就是说,为了在欧洲国家之间自愿分担一定比例的新移民人数,它们需要达到相当的发展水平,即为新移民提供平等机会的相等的能力。如果这种可比性得不到实现,那么促使新移民选择不那么富裕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他们的新家的唯一理由就是武力,这将是一个价值有限的论点,特别是从长远来看。
就非洲国家而言,除人口统计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可作为分配的依据,而就未来的东道国而言,可考虑采用类似的标准,应特别注意非洲国家在人才外流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这一过程本身就限制了增长潜力)。
虽然资金的筹集可以委托给欧盟,但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各国政府负责,对其支出的监测是一项更为复杂的事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支出的监测工作完全委托给由资金来源国组成的组织,我们将不经意间复制不那么遥远的殖民历史,这是援助国难以接受的。因此,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标准,以便概述所收到资金的用途、各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分配资金的程序,以及严格的同行审查机制,使来源国和援助国都能参与。接受资金的国家应当能够仔细审查其同行,因为它们对方案的成功具有既得利益,而同行审查程序的失败不仅意味着终止资金的转移,而是意味着有义务制裁出售这些因滥用资金而获得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从这种滥用中受益的人。制裁机制自然应包括所有参加该方案的国家。
所述机制将需要两个独立的法律基础,其中一项必须是欧盟内部条约,概述提供资金的义务,确定评估缴款数额的公式,并规定一个重新分配机制,针对那些一直是其他欧洲国家移民来源的欧洲国家,以及那些预计将在未来接待新移民的国家。这样一项条约还应包括欧洲大陆上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也许俄罗斯除外,因为俄罗斯是主要来自中亚和高加索地区移民的目标),如果不参与这一进程将对拒绝国进行经济处罚。另一项是非洲国家与欧盟(不仅代表其欧盟成员国,而且代表所有加入该机制的欧洲国家)之间的多边条约,概述分配、支出、报告以及同行审查标准和程序。
在没有与欧盟相对应的结构的情况下,可以在美洲采用类似的机制———虽然这种机制需要管理能力的发展。机制的一边是美国和加拿大,另一边主要是中美洲国家和一些选定的(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南美洲国家。
然而,一方面,这种洲际解决办法应该只是暂时的,因为作者重申,真正解决全球问题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全球行动。或许,可以委托OECD的包容性框架在全球一级执行这项任务。另一方面,实现这一目标的两个建议的“垫脚石”是可能的,实际上,就欧盟/非洲机制而言,已经存在一个能够执行这一任务的管理平台。
7结论
基于世界正在发生的变革和未来形势的不确定性,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的讨论仍将持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我们甚至不确定因机器取代人类劳动力而产生的高失业率是否会渗透到社会。记住,由几个受人尊敬的机构进行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迄今提出的范围广泛的有针对性的建议可能难以实施,此外,大多数建议违反了公认的税收政策原则,例如中立性、简单性/确定性、效率、效力和公平性以及灵活性。作者认为,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征税会减缓创新速度,直接影响到科学、健康、经济、安全、营养、环境、休闲等领域。此外,这也会阻碍人们在所有这些领域享受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带来的无数好处。基于这些原因,作者认为不应该对这些新技术征税。
也就是说,各国政府需要未雨绸缪,而不是被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许多“被动”的政府上了这一课(从某种意义上说,受病毒影响的人数相当高)。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由于自动化等原因导致的失业趋势,政府就需要制定一项损害控制计划,以便对人民的教育进行投资。在这方面,本文在国家一级讨论了实施教育税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向专门用于资助和促进教育方案的特别基金提供资金。
这种缴款将由个人和企业支付,因为他们都将受益于基金和方案。就公司而言,税率将按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以较高者为准)征收。就个人而言,当年总收入超过某个门槛时,将予以支付。将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际情况制定门槛。缴款将按年度进行,相关信息和付款将与纳税人已经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相结合,从而避免增加合规义务。
然而,由于许多国家无法实施或完全受益于教育税,作者建议在已有的巴哈瓦提基金会或新的全球“社会契约”论点的基础上,实施全球财政再分配机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摆脱普遍的贫困,允许更明智的移徙流动,并为气候变化给我们大家带来的严峻后果做好准备。不幸的是,作者不得不警告,全球决策者必须认识到,不论边界和民族国家等相对新颖的社会发明如何,针对人类物种的任意威胁也必须由整个人类来应对。(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陈奕含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