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英国环境税收的借鉴
编者按: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威胁和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开征环境保护税”。此时研究开征环保税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人类、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重要体现。本文系2010年9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英国环境税收考察团的实地考察成果。考察团立足我国国情,通过分析借鉴英国环境税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环保税制的政策建议,并对征管模式进行了初步设想。
2010年9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英国环境税收考察团赴英国进行了实地考察,深受启发。本文拟借鉴英国环境税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环保税制体系、及时开征环保税的建议。
一、英国环境税收的经验
近年来,在绿色环保政策导向下,英国开征了几种环境税费,主要有:气候变化税(CCL)、英国机场旅客税(APD)、机动车环境税、购房出租环保税;垃圾(填埋)税(LFT);石方税(AL)。
(一)气候变化税(CCL)
英国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征了旨在节能和保护环境的气候变化税。这是全球首创的新税种,实质是一种销售税。向特定能源(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固体燃料)的供应者(主要供应给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一次性征收。
气候变化税税率为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时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时0.15便士;石油液化气每公斤0.96便士;其他燃料(如焦炭和半焦炭的煤或褐煤、石焦油等)每公斤1.17便士。英国财政部于2007年4月1日宣布:气候变化税的征收率随通胀调高。2007-2010年电力已经逐年提高到2010年的每千瓦时0.47便士,天然气已经提高到每千瓦时0.164便士,石油液化气提高到每公斤1.05便士;其他燃料提高到每公斤1.28便士。
气候变化税的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气候变化税免征范围是:民用和非盈利慈善机构使用的燃料,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2010年4月1日英国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税的减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与财政部核定每年的减排目标,协定凡是如期完成任务的,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对农业部门生产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减免50%的气候变化税……。目前加入这一协定的已经有44个行业企业,基本都能实现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时面向大企业设立了上亿英镑的减排基金和针对小企业的碳信托基金拨款,只要与财政部签定减排协议的企业,都可申请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
(二)英国机场课税(APD)
英国第30号财政法案(修订)决定从1994年11月1日起开征机场旅客税(APD)。该税是对因航空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补偿征收的税。机场旅客税由航空公司或票务代理公司在向旅客出售机票时代收。航空旅客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行程距离以及乘客所选择的仓位。开始是二段式且税额较低,之后又多次调高,级差调到四段式。
2010年11月1日起,这一税费进一步提高。6000公里以上达到85英镑。
(三)机动车环境税
自2008年2月12日起,英国开征了机动车环境税。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分级,根据尾气排放污染轻重级别每年征收,税率取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针对进入伦敦市区的大排量和重污染的车辆征收额外的机动车环境税,每车每次高达200英镑。
(四)购房出租环保税
从2008年10月开始,英国的“购房出租族”须交纳购房出租环保税。政府出台了一个新规定的实施细则,要求全英85万个“购房出租族”( 其中有些是为了退休后补贴退休金的不足而购房出租的)在出租房屋前,必须聘请能源审计员评定其房屋的能耗级别,并交纳200英镑的环保税,才能取得有效期为3年的房屋出租许可证。英国政府计划,通过这项税收,到2016年,所有新建房屋都要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五)垃圾(填埋)税(LFT)和垃圾桶税
英国对垃圾分三类:一般垃圾(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场)的废物)、低税率垃圾(即惰性废物——英国财政部正在协商“惰性废物”的定义,就是虽然不能直接回收利用,但经过工业处理可以化解)、免税垃圾(可以直接回收利用的垃圾)。对惰性废物填埋税适用较低税率,定为每吨2、5英镑。
1996年10月1日开始,英国对居民一般垃圾征收垃圾(填埋)税;最初税率为7英镑/吨。此项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垃圾填埋方面的环保项目,并鼓励人们回收利用废品。
为了加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减少填埋导致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英政府逐年提高了垃圾税税率,于1999年-2004年每年提高1英镑/吨;2005-2007年每年提高了3英镑/吨。2008-2010年每年提高了8英镑/吨。英国政府在2009预算案中决定未来继续上调填埋税率,从现在(2010年)税率每吨48英镑起,直到2014年每年4月1日将继续上调每吨8英镑。实行垃圾填埋税以来,其税率逐年提高,垃圾总量逐年减少。
2009年11月起,英国政府在伦敦启动了按照垃圾的类别、容量征收的垃圾桶税的新举措。政府发放给五分之一居民家庭带轮的、安装了小型电子芯片的垃圾箱,要求各个家庭必须将垃圾进行分类,否则将被处以罚款。这些芯片记载了垃圾桶主人的地址,以便日后用于记录屋主的垃圾重量。对“制造过多垃圾的家庭”额外收费、罚以重金。
(六)石方税(AL,也叫采石总量税Aggregate levy)
英国政府自2000年4月1日起推出石方税,对利用英国陆地和水域范围内石方(石头、沙子、砂粒、矿石)的进行商业开采活动的开采者征税,税率为每吨 1.60英镑。该税以减少石方总量的需求为目的,适用于在英国境内陆地和领海范围内的海底挖出的碎石和沙子、提取砾石和岩石等矿物制品。
采石采矿活动同时对环境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相关的能源开采和运输也会造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还会提高自然资源管理以及税收等部门的成本。因此,到2010年4月1日这一税率已经提高到每吨2.00英镑。
采石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完全由以下材质组成的石方免税:废陶土或废球粘土;特定的工业矿物加工废料;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方;航道挖掘产生的石方;公路修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方。此外,对再生矿物制品不征税,对回收的石方或已税的石方不再重复征税。并鼓励使用再生材料。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特定减免税优惠。
二、英国环境税经验的借鉴
目前,我国环境税税种缺失,而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进行环境税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应借鉴英国环境税的经验:遵循税收约束、税收激励与税收优惠并重的原则。一是完善我国环保税体系,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二是注重发挥环境税的激励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而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环境保护税。这样,由税务部门征税,环保部门只管技术监测和指导,不但可解决政出多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而且可避免收费的随意性,降低征收成本,保证环保资金的稳定来源,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开征环保税的具体选择
开征独立的环保税是关键。其征税范围及对象有很多,设计税种时要科学地选择。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包括2大类:一是污染物(包括废气如二氧化硫和氮氢化物等废气,废水如含氨氮等的废水,固体废料如粉煤炭、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建筑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污染物包括噪音等)排放;二是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燃烧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工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等)。鉴于我国实行的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可统一设置环保税,根据以上征收对象(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设立税目,避免税种设立繁多的弊端。
因二氧化碳排放的独特性,虽可分开独设二氧化碳税,但根据英国的经验(英国1972年曾开征了二氧化碳税。但自相继征收了气候变化税、机动车消费税以后,二氧化碳税被取消),可先暂不开征二氧化碳税。
(三)环保税税率的设计
环境保护税应采取从量定额税率的征收方式。分税目确定定额量和税率。确定污染排放税税率主要应有三个参考依据:一是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二是治理污染的实际成本;三是应当随通胀变化或行业结构变化,而定期调整税率(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旅客机场税,就是随通胀变化和行业工艺水平变化而逐步调整税率)。
(四)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目前有三种环保税征管模式可供选择:
1、环保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审核。缺点:强制性不足,税务部门发挥作用有限。
2、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模式——由环保部门根据纳税人的条件(如原料消耗量、销售收入和产量、末端治理成本),按照专门的科学方法定期监测核算污染排放量,税务部门征收。特别对那些不具备监测核算能力的企业或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偏低的企业和个人,难以确定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噪音的排放量,环保部门协助监测核定尤为重要。
3、税务部门自行征收模式——对具备环境监测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能力的企业(如碳税因最终征税对象是产生环节的各种化石燃料、污染物中固体废料),可自行测定污染量,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综上,我们倾向:选择2、3两种相结合的模式。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环保税税额应当高于实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环保税额,以促进企业完善环境监督手段。
(五)环保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提高环保税调控经济的力度和效率,可对以下项目适当减免环保税:
1、对在末端治理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并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或个人。如:英国为了支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提高电力使用效率,近年对对高质量的热电联产电力输出(直接销往终端用户)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豁免气候变化税。
2、对于在一定时期内减排达标或自愿承诺在一段时期实现排污达标的企业,可据减排量给予一定优惠。如:英国为支持企业加入节能减排计划,对某些连续与政府签订减排协议,并如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消费者逐年减免气候变化税。
3、对个人生活排污(如居民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暂减免,以利于降低征收成本。
4、对在生产中使用再生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英国对使用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气候变化税。
5、对节能住宅的购买和改造给予减免税和直接补贴的优惠。如:英国为引导支持家庭住宅建筑节能减排,规定新建筑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光照、风力等方面的节能问题,开工前必须获得当地政府批准的建筑能耗分析报告,否则将被拒绝施工建造。还规定:对购买已经实现“零排放”和“零能耗”的绿色住宅的人给予减免印花税或其他税收优惠;或用退税的方式鼓励居民在家中安装节能产品等等。
6、利用税费减免和减排基金互助,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是设立节能基金和减排基金。节能基金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用于咨询节能技术和购买节能设备,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减排既定目标。减排基金主要为国内各类企业实行有效减排技术的推广、环保项目的实验和减排项目的实行服务,增强企业减排主动性。
二是对绿色车辆和传统车辆采取不同的购买和使用税费政策。对购买符合政府要求的低二氧化碳排气量电动车和小排量汽车等节能汽车的消费者,给予折扣价格或减免税费;而对大型汽车和重污染汽车加倍征税。以鼓励人们购买绿色环保汽车。
(自2010年12月22日《研究要报》 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