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贺林:关注“双支柱”方案的重点规则
2021-11-03
中国税务报
对“双支柱”方案的下一步执行,我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支柱一。应特别关注收入来源地规则,该规则是支柱一方案可行性的基石。依据收入来源地规则能够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来源于某一市场国的营业收入,这是确定企业在该市场国是否构成新联结度的基础。来源于某一市场国的营业收入也是金额A分配的关键要素,决定该市场国新征税权的“含金量”。
应关注会计准则的差异和应用问题。对于是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支柱一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进行会计核算、报告营业收入分布,如何认可和核查跨国企业集团报告的营业收入来源结果等应用层面的问题,需要积极考虑,并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中重点参与。
另外,支柱一方案的规则逻辑和技术方法将通过多边公约在各管辖区予以落实,应高度重视、谨慎观察、积极介入支柱一多边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关于支柱二。应明确全球最低税率指实际税率而非名义税率,以此为基础评估相关风险,做好预案。应用好经济实质排除和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等规则,这是帮助我国企业在业务全球化过程中尽量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另外,全球最低税重点借鉴了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税制,应密切关注美国税改进程将对支柱二带来的影响。
(作者系天津商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