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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生:“双支柱”提供全球税收治理新框架

2021-11-03 中国税务报

 

  “双支柱”方案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限制向市场辖区分配征税权,确立全球统一的最低有效税率以防止税基侵蚀,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开展以来特别强调的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但是,正如百年前难以根据受益原则具体量化来源地征税权那样,如今也难以根据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合理量化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征税权。因此,“双支柱”方案中各项量化和限定指标的设定无不体现着包容性框架各成员的利益妥协。和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一样,“双支柱”方案也是在原则和利益之间平衡和折中后的产物。
  也许有人认为,当前“双支柱”方案协议适用的跨国公司范围和数量十分有限,税收利益分配效果令人失望,但实际上可以将该协议适用的有限性理解为新税制引入进程中的“试点”。如果“试点”取得预期实效,就不排除大范围推广。因此,可以初步认为,协议的达成标志着未来全球税收治理的新框架大局已定,治理理念已由片面重视供给端转向供需两端并重,治理方法也从双边协调走向多边共治。在新框架下具体规则的设计中,各项不同于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新要素已初现端倪。
  显然,即将诞生的全球税收治理新框架必将对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内的各项新老规则需要进一步融合与协调,另一方面,全球税收治理新体系需要与国际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相关规则相协调,以确保彼此的交互作用对国际经贸发展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已达成国际共识的“双支柱”方案,成功超越了仅就数字化业务税收挑战的应对层面,转而演变为推动建立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全球税收治理新体系,“双支柱”方案的顺利落地实施和有效执行必将成为新体系成败的关键。在此方面,各税收辖区的下一步行动和跨国企业为回应相关规则变化而做出的经营调整,都值得密切关注。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