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促进“双支柱”与国内法的衔接
2021-11-03
中国税务报
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大国,我国应抓紧细化及落实“双支柱”与国内法衔接,借此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我国的税制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
从收入来源看,支柱一金额A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我国应细分不同交易项下的各种收入类型,以收入来源于产品或服务被使用或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为原则制定来源地判定指标;此外,应缩小金额B范围,只针对最基础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制定比率,并增加市场驱动行业来源于我国的收入份额。
从纳税主体看,支柱一新联结度规则突破了独立交易原则,旧联结度“机构场所”无法涵盖提供自动数字服务的企业。建议对金额A征税范围内且不构成传统机构场所的企业,其在境内取得的收入不低于等值100万欧元时,视同其在境内构成非实体机构场所,并在电子税务局新增非实体机构场所登记、申报、纳税模块。
从税率设计看,支柱二收入纳入规则规定,母公司应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税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标准税率为25%,若采用支柱二,建议根据国别报告确定达到门槛的跨国企业的成员实体低税所得,适用税率为15%。
从征收管理看,应配备专业人员,对纳入“双支柱”征税范畴的企业实施税收管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提升管理层级,建立国际税收数据库,借助执行国别报告和共同申报标准积累的情报交换经验,搭建包容性框架成员情报交换平台。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