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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域:积极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变革

2022-02-18 中国税务报
  2021年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现在是137个)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标志着具有广泛国际共识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形成。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和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应重点关注并积极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变革。
  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变革的影响
  首先,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标准面临调整。比如,数字经济的虚拟性和无形化突破了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的高流动性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特别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具有“产消合一”的双重身份,是重要的数据价值创造来源,而现行的国际税收制度和分配规则并未考虑到消费者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使跨国数字企业从市场国的资源(用户活动产生的数据)中获利却向母国缴税,导致两国处于不对等的收益地位,损害了税制的公平性。另外,一些跨国数字企业能够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异逃避税,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以及加剧了数字企业和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负失衡问题。
  其次,国际税收治理将朝着多边合作方向继续迈进。以2013年BEPS项目的各项行动计划启动为标志,国际税收治理逐渐转向多边合作,《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也是各国协商一致形成的多边方案。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税收治理格局将朝着多边合作的方向更加深入地推进。
  再次,税收逐底竞争将得到控制。长时间以来,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各国争相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造成税收逐底竞争,特别是“数字税之争”,进一步加剧了各大经济体对数字经济税收的争夺。在此背景下,本轮国际税改提出全球最低税,将对BEPS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此外,对富人加税的国际趋势,将有利于促进公平,缓解社会矛盾和各国的财政压力。
  最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将发生变化。由于税率是国际资本竞争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本轮国际税改通过设定全球最低税,将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随之发生变化。比如,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企业数量多,经济体量和利润额巨大,由于设定了全球最低税,这些企业更可能选择把资本和就业留在本国境内而不会外迁。而发展中国家普遍是资本输入国,将税收优惠作为主要的吸引外资措施,全球最低税的设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税收优惠力度,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存量和未来增量产生一定冲击。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变革的策略建议
  笔者认为,面临全新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和制度体系,我国应积极准备、未雨绸缪、精准施策。
  第一,坚持负责任大国的立场与担当,不断增强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鉴于我国既是数字企业居民国,又是数字企业重要的市场国以及全球数据流动的主要参与国,因此,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变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应更加积极地迎接经济数字化挑战,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与完善,这既符合我国自身的战略利益,也有利于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赢得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二,加快推进国内税改,努力提升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应持续跟踪各国针对数字经济税收改革的动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为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提供依据抓手,并为提升本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做好准备。比如,对于新的联结度规则,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用户活跃度、用户规模及用户贡献度等指标进行衡量。又如,对于支柱一的适用企业范围,应根据数字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动态调整收入门槛,以更好地体现税收中性和公平。同时,应借鉴国际税改方案,加快推进国内税收制度改革,减少相关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时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理性看待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形势,主动加强多边税收合作。尽管本轮国际税改后续调整和实施还存有不确定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应对经济数字化对税收的挑战已是必然。本着构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理念,我国应强化对国际税改方案适用的具体行业、利润的具体分类方法及分配方式、全球最低税等的研究,持续参与后续实施方法、争端解决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制定工作,助力国际税改相关规则的调整落实。特别是坚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争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从而使最终的国际税改方案兼具包容性,赢得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四,进一步深化国内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的智能化。随着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新一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旨在构建全新的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框架,大力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实现税收征管服务对数字交易活动的全覆盖,从而降低经济活动制度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效释放税改红利。另外,通过进一步简化税制、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储备和培养具有数字化能力的国际税收专业人才等措施,协力提升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综合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