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发挥税收力量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2022-09-08
中国财经报
李旭红
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改革我国税收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着重保市场主体、保民生,尤其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2—2022年,我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已达8.8万亿元,宏观税负由18.7%降为15.1%。
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明显成效
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用,牢牢兜住民生保障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就对扶贫开发工作作出了批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消除贫困,打赢脱贫攻坚战,近年来财税部门落实落细110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优惠政策,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在这些扶贫税收优惠政策中,一方面,贯彻“要想富,先修路”的理念,注重脱贫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在增值税方面,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加速优化脱贫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坚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更侧重于助力“造血式”产业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行为给予免税优惠,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业振兴,并为贫困地区增添脱贫内生动力,使其从根本上走上脱贫致富之路。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因此,财税部门推出多项针对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注重扶持贫困地区的企业,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等,鼓励资本向贫困地区投资。对于受地理位置等现实因素影响而无法脱贫的地区,还设置了易地扶贫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等。同时,还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多方面发力,鼓励向脱贫地区的捐赠行为,如“对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等,提高了社会主体参与扶贫捐赠的积极性。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8年度慈善捐助报告》,2018年我国扶贫捐赠金额首次超过医疗健康捐赠金额,升至捐赠领域第二位。
发挥稳就业作用,保障居民基本发展机会。就业是民生之本,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就业形势严峻,财税部门分别针对企业和个人实施了一系列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从企业角度,一是注重激发企业活力,保住就业岗位。保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小微企业是稳就业的主体,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推出多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稳就业。二是实施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3年内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以鼓励市场主体拓展就业岗位。从个人角度,税收政策鼓励个人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其每年12000元的限额,可自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创业的税收政策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2—2022年,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到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创新创业活力持续释放。
发挥收入分配作用,在发展和改革中改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十年来,我国税制结构不断优化,直接税比重不断提高,助力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已达到36%。理论上,直接税税收负担不易转嫁,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工具,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收入息息相关,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能降低税后收入的差距。近年来,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还通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优化税率结构,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利于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实现社会公平。
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税收大有可为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8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目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已被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8,仍处在较高水平。而税收作为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工具,在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大有可为。
收入分配作为影响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可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原则,税收不应过多地干预,避免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在初次分配环节中,税收应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助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做好实现共同富裕的“蛋糕”。
一是发挥税收鼓励创新发展作用,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数字技术赋能经济发展,促进初次分配总量的增加。二是发挥税收推动绿色发展作用,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发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绿色税种的协同效应,在绿色发展中优化初次分配结构。三是发挥税收促进开放发展作用,通过优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等税收制度,降低税收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畅通初次分配的国际循环。
再分配强调公平原则。在再分配环节中,应着重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而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更好发挥税收在再分配环节促进公平的最好做法。由于直接税税负较难转嫁,具有较强的累进性,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因此,可通过健全我国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目前,我国直接税比重低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整体税收结构中占比较少。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1%。因此,未来要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发挥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可重点从个人所得税着手,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具体而言:一是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下一步应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减少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之间较大的税负差异。二是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级距,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为目标,扩大低税率的级距,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三是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收入相同但生活负担不同的纳税人,其纳税能力也是不同的,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税收的横向公平。下一步,有必要通过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范围以及优化扣除方式等路径,继续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此外,在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应注重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以保障公平。近几年,税收违法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多来源于财产性收入,隐匿性更强,若不能对财产性收入做到应征尽征,可能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税后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阻碍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应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化税收征管进程,如通过以数治税以及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措施,做到应收尽收。
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中,税收可以通过发挥其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纳税主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从捐赠总量来看,中国慈善联合会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共接收内地款物捐赠2086.13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0.21%,而美国2020年慈善捐助金额占GDP比重约为2.25%,是我国的10倍左右。因此,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中,可通过扩大慈善组织认定范围,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提高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从捐赠结构来看,2020年,我国接收内地款物捐赠的金额中,企业捐赠金额占58.39%,个人捐赠金额占25.13%,而在美国,个人捐赠金额占比高达69%,企业捐赠金额仅占4%。未来,我国也可加大鼓励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的优惠力度,如通过适当降低准予扣除慈善捐赠的门槛限制、提高税前慈善捐赠的扣除比例、延长慈善捐赠扣除的结转年限等方式,鼓励更多主体参与慈善捐赠。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